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業局是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農牧業局
- 地區:鄂倫春自治旗
- 類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不再掛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及自治旗黨委、政府關於發展農牧業、推進農牧業產業化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旗發展農牧業、推進農牧業產業化政策,提出有關農畜水產品及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牧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三)完善農村獵區經營管理體制;負責農牧業行政執法工作,健全農牧業執法體系;指導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獵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獵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指導農村獵區土地(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獵民和農獵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獵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按旗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旗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獵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定農牧業開發計畫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畜產品質量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畜牧業最佳化區域布局,指導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牧業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
(六)負責擬定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計畫,指導旗域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負責“三品一標”的生產技術指導和認證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承擔全旗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組織開展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監督全旗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工作;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運行工作,開展相關農牧業統計,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獵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旗農牧業科研、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農牧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產品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村獵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獵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實施農牧業資源區劃、生態農牧業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宜牧灘涂、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物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
(十四)制定並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導農獵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牧業、農村獵區節能減排,承擔農牧業水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五)承辦旗委、旗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農牧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獸醫局
擬訂動物疫病防控和檢疫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負責全旗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獸醫行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旗動物疫情應急指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獸醫醫政、藥政行業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獸藥和器械經營、使用的管理;擬定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獸醫生物安全管理;負責獸醫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工作。
(二)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擬定局有關
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機關事務和後勤管理等工作;協調各股工作。
(三)財審股
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對本系統下屬單位及農村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審計與監督。
(四)農業股
負責制定農業生產計畫,統計並及時反映農業生產情況及進
度,負責農業生產指導、農技推廣、水產、農機、種子、農藥、化肥等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監督各項涉農法律法規的執行,協調各涉農部門搞好服務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監督管理全旗農民負擔各項工作及農村經濟有關各項經營管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的引進、試驗、開發、推廣及銷售等各項管理和指導工作。
(五)畜牧股
負責制定畜牧生產計畫,統計並及時反映畜牧業生產情況及
進度。負責畜牧業草原、動物及其產品防檢疫及獸藥等各項畜牧業工作的管理與服務,監督各項涉及畜牧業法律法規的執行,協調各涉牧部門搞好服務工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檢測、經行銷售等監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