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掛農牧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
  • 地點:鄂倫春自治旗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擬定全旗財政稅收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鄂倫春自治旗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鄂倫春自治旗各鄉鎮財政分配辦法;起草全旗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辦法、措施;推進全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承擔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旗及旗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旗及旗本級財政決算;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旗本級和全旗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自治旗與呼倫貝爾市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定鄂倫春自治旗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有效管理彩票市場及資金。
(四)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及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旗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旗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負責管理旗本級財政銀行賬戶和旗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鄂倫春自治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旗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旗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鄂倫春自治旗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以及中央、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政府性投資項目下達我旗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鄂倫春自治旗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鄂倫春自治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旗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鄂倫春自治旗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鄂倫春自治旗註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負責起草全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承辦鄂倫春自治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三)綜合協調全旗金融工作;負責全旗政府採購工作;
(十四)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收管理。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加大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覆蓋所有財政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財政管理績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將鄂倫春自治旗國家稅務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綜治維穩、普法宣傳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預算股
依法負責組織全旗財政預算收入和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負責全旗預算草案編制審核匯總工作,辦理年度預算調整事宜;協調組織預算資金調度,分析報告全旗預算執行情況;承擔旗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審核匯總批覆鄉鎮年度決算;研究提出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根據財政體制和年終結算辦法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參與研究稅收政策、稅收計畫和考核目標,協調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係。
(三)國庫股(旗政府採購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編制旗本級財政總決算;負責旗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旗各級預算執行情況,管理部門預算指標;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預算內外資金結算劃撥,匯總批覆旗內部門決算;統一管理本級財政的銀行開戶及全旗國債發行和管理;執行政府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對全旗政府採購進行信息統計分析。
(四)行政政法股
編制行政政法部門年度預算;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研究提出財政支持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行政政法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管理呼倫貝爾市下達和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五)教科文股
編制教育、科技、文化、計生等有關部門年度預算,研究提出分管部門經費支出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建議,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擬定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分管部門建立項目庫;負責對分管部門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核並批覆分管部門年度財務決算。
(六)經濟建設股
負責財政對基本建設、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察、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及有關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察單位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其管理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負責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農牧業股
研究提出分管農口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參與管理和分配重要救災防災資金及生態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上報農牧業稅特大災情減免,審核錄製分管農口部門年初預算,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管理和撥付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負責退耕還林現金補助的發放工作。負責支農資金項目管理,研究提出財政支持項目,組織可行性研究分析論證。
(八)社會保障股
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指導分管部門(單位)編制部門預算,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預算安排建議;協助分管部門(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支持的重點和順序;負責分析和監督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管理旗財政安排和自治區和市財政下達的各項社保資金。研究制定和執行有關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九)會計事務股
研究制定會計事務工作計畫;提出合理化建議,監督會計人員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全面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及《會計法》執法檢查工作;抓好全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檢查和驗收確認工作;做好全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證管理工作;做好全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及會計資格證書頒證工作;抓好全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組織管理和培訓工作;做好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工作;做好旗珠協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抓好全旗珠算技術等級鑑定工作及頒證工作;做好全旗會計人員檔案歸檔管理工作;做好中華會計函授站工作。
(十)工業交通經濟貿易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股)
負責對財政安排的服務業、城鄉物流、農村供銷、糧油收儲加工、產糧產油等專項投資進行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商貿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研究擬訂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和資產處置收益、使用收益的監管;負責制定全旗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負責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收集、統計和分析。
(十一)綜合股(非稅收入管理股)
研究全旗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預測分析全旗國民經濟運行形勢,提出調整財政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編制全旗中長期財政規劃;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管理彩票市場,監督、控制彩票發行額度和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中心資金及其財務狀況。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及呼倫貝爾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和管理全旗非稅收入項目庫,負責非稅項目的立項及收費標準管理;負責全旗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稽查,參與治理亂罰款、亂收費、亂集資等工作;管理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及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理旗本級預算外資金的審核、撥付與核算,分析和報告非稅收入計畫執行情況,編制旗本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負責全旗財政票據的發放、保管、核銷和監管。
(十二)監督檢查股(旗財政局監督檢查局)
擬訂財政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旗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和財政專項支出進行跟蹤監督;提出加強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重大違反財經紀律案件;做好監督檢查檔案工作,依法行政。
(十三)旗地方金融管理辦公室
綜合協調全旗金融工作,研究擬定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制度的辦法和措施,並監督實施;監控和統計分析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府償債準備金和財政擔保資金;參與涉外債務等國際談判;對全旗擬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贈)款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建議並向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申報;對旗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貸(贈)款項目進行財務管理並監督落實償債資金;發揮融資主渠道作用,落實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的合作;巨觀管理地方金融業,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事業發展;作好協調、服務和信息交流,統計匯總金融機構數據資料、監測。
(十四)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在旗農村獵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研究起草農村獵區綜合改革相關的配套辦法;具體協調、指導鄉鎮和有關部門的農村獵區綜合改革工作;參與跟蹤督查全旗農村獵區綜合改革情況;辦理全旗農村獵區綜合改革信訪工作;組織和協調農村獵區綜合改革的宣傳工作;參與綜合改革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有關信息的交流、反饋工作等。
(十五)旗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旗農業開發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統一管理全旗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根據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農業開發的政策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全旗具體實施辦法;組織編制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篩選、立項和審批管理工作;管理和統籌安排全旗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對全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財政局行政編制為2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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