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簡稱“都勻一中學委會”,是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依照“自主管理”的核心理念,引導全校同學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營造良好的學風和校風,積極推動校園文化蓬勃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 簡稱:都勻一中學委會
  • 主管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第一中學
  • 領導部門:中共都勻一中委員會
  • 指導部門: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
  • 宗旨:為同學服務
  • 會訓:熱情、團結、包容、擔當
基本情況,組織介紹,發展目標,內設機構,歷屆學生委員會,大會章程,委員會工作條例,顧問組織,

基本情況

組織介紹

2012年12月14日,都勻一中第一次學生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都勻一中第一屆學生委員會,學生委員會是伴隨著我校“二次創業”歷程發展起來的。2012年到2017年,學生委員會在都勻一中百年文脈底蘊的哺育滋養下,在東山腳下生根發芽,團結帶領全校廣大同學實現了我校學生工作的一次次突破,建立和發展了以全校學生為主體,以學生代表大會為載體,以學生委員會為核心,通過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實現學生自治的新型學生工作體系。2017年,隨著我校搬遷到勻東新校區,學生委員會的發展建設迎來了新的機遇。學生委員會審時度勢,搶抓機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學生委員會的發展方式和工作機制,逐漸構建起了具有我校特色的學生工作體制機制。

發展目標

在學校發展的新時期,學生委員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堅持和加強學生委員會自身建設,堅持組織自信、依規治會、從嚴治會,以加強學生委員會團結帶領廣大同學建設美好校園、實現百年一中夢的能力建設,先進性、代表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學生委員會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以調動全會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全面推進學生委員會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自我革新,不斷提高學生委員會的建設質量,把學生委員會建設成始終走在廣大同學最前列、勇於自我革新、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朝氣蓬勃的優秀學生組織。

內設機構

學生委員會設定秘書處、紀檢監察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宣傳部、高一年級部、高二年級部、高三年級部、社團事務部、學生事務部等十個部門作為內設機構。

歷屆學生委員會

第一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熊恩石
副主席:謝仁慈
秘書長:楊金林
委員:姚駿、周賢敏、劉焜山、李正曉、黎曉希
第二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楊金林
副主席:邱泓
秘書長:鄒昕童
委員:劉詩倩、顧金塏、陳璨、陸俊愷
第三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楊洪彪
常務副主席:李籌著
秘書長:陸俊愷
副主席:曾傑、安柬澤、田如鑫
副秘書長:牟茂
第四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李籌著
常務副主席:鄒雨辰
秘書長:劉代涵
副主席:張駿雄、潘建偉、陸濤濤
副秘書長:伍光春燕、陸榮福
第五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韋治怡
常務副主席:陳海林
秘書長:黃曌雲
副主席:劉沄濤、莫程瑜、王晨
副秘書長:莫蘭茜
第六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韋治怡
常務副主席:張健成
秘書長:吳禎睿
副主席:庹馨予、李明倩、李安琦
副秘書長:胡文劍、莫錢權、柯宇璇
第七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李安琦
常務副主席:李亭驍
秘書長:蔣家熙
副主席:何羽雯、金喆、羅鎣
副秘書長:劉友浩、羅吉龍、陳靖逸
第八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劉友浩
常務副主席:龍清瑩
秘書長:付崢
副主席: 羅洋、楊萱怡
第九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潘瓊師
常務副主席:方貽鑫
副主席:劉南南(兼任紀檢監察委員會主任)、沈寄予、舒耀煬、余佳鑫、周凌劍、羅乙驍

大會章程

(2012年12月14日都勻一中第一次學生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根據2013年11月15日都勻一中第二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2014年11月28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2016年12月22日都勻一中第五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2019年12月6日都勻一中第八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學生在學校中的主體地位,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學生在學校發展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校園文化建設,根據憲法、法律、《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是我校全體學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根本途徑。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全校學生的利益、權利,並履行應盡義務,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權利。
第三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學生委員會。
第四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共都勻一中委員會領導下和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具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章程,相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和引導廣大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聯繫學校各部門和廣大學生的橋樑作用,積極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利益,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推動學校的民主建設;
(三)發展並完善新型學生工作體系,倡導和組織廣大同學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培養學生的自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及創新能力,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四)指導、組織、監督廣大學生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創造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六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執行以下職權:
(一)修改、解釋本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討論學校有關學生的重大決定;
(四)審查和批准學生委員會工作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監督學生委員會的工作;
(六)根據學生委員會建議,選舉下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七)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
(八)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決定任命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委員;
(十)應當由學代表大會執行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章程的修改,由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辦法、規定及其它議案由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半數通過。
第八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在本章程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委員會和秘書長都必須承認本章程,依照本章程精神落實各項工作。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做出的任何決議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二章 學生委員會
第九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換屆實行差額選舉,由上屆學生委員會決定差額比例。
第十一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新當選委員必須在當選時向學生代表大會宣誓忠於本章程,忠於全體學生。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維護章程權威,認真履行章程職責,忠於全體同學,恪盡職守,自覺為同學服務,接受全校師生監督,為學校發展、學生進步而努力奮鬥!
第十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新當選委員職務分工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後根據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的建議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學生社團和校內其他學生組織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學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十四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由學生委員會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它行使職權到下次學生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學生委員會委員為止。
第十六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執行以下職權:
(一)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學生代表大會的重大事項;
(三)監督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的工作;
(四)任命、免職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
(五)增加或撤銷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
(六)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不適當的決定;
(七)聽取、收集廣大同學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予以答覆;
(八)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批准社團成立、活動,撤銷社團;
(九)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決定任命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委員;
(十)提名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十一)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十二)學生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並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工作。
第三章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每學年舉行一次,由學生委員會召集。如果學生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參加時才能召開。
第二十條 每次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在本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一個月內由上屆學生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一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應當在學生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臨時召集的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於此規定。
第二十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由學生委員會主持進行資格審查,並根據資格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本條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年級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學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每次正式會議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大會主席團,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學生委員會主持。每次學生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學生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五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代表若因其他必要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代表在出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聽取學生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二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大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七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長,秘書長原則上由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主要領導擔任,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任命。
第二十八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條 校黨委、校團委、學生委員會、各年級代表團,可以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提出對於學生委員會委員的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本條適用於臨時召集的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章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學生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三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一年,從每次學生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開始,到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為止。
第三十四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應積極落實以下義務:
(一)模範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會議秘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維護學生代表大會的榮譽和利益;
(三)按時出席學生代表大會,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四)努力學習文化知識,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和各種文體活動,全方面發展;
(五)加強履職學習,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六)與原班級廣大學生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七)積極參加學生代表大會各項活動,並支持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
(八)時刻注意自身形象,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任務,真正代表廣大同學,真正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三十五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照規定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
(三)提出對學生委員會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參加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照規定執行代表職務所需要的信息的各項保障;
(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班級的監督。原選舉班級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班級以半數通過。
第五章 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代表學校具體幫助和指導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學生委員會與學校的聯繫,轉達學校對學生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關心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思想進步。
第三十八條 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執行以下職權:
(一)協助學生委員會主席主持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協助學生委員會籌備學生代表大會的會務工作;
(三)負責學生代表大會相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的保存;
(四)及時向學生代表大會傳達學校的工作方針和指導意見;
(五)對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六)召集並主持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屆學生委員會2012年12月17日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新型學生工作體系,切實發揮學生委員會在新型學生工作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全面推進學生委員會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學生委員會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是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自覺接受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管理,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條 學生委員會在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維護學校全局利益,服務於學校總體發展。圍繞學校工作任務,依照“自主管理”的核心理念,引導全校同學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營造良好的學風和校風,積極推動校園文化蓬勃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四條 學生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共都勻一中委員會領導下和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具體指導下,依照《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本條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生委員會的宗旨是為同學服務,會訓是熱情、團結、包容、擔當。
第六條 學生委員會工作理論是是學生委員會團結帶領全校廣大同學在新時代續寫一中故事的行動方針,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發展。學生委員會工作理論是:
(一)堅持和發展新型學生工作體系;
(二)堅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
(三)堅持以同學為中心;
(四)堅持組織自信;
(五)堅持全面依規治會;
(六)堅持全面從嚴治會;
(七)堅持全面深化改革;
(八)堅持發展學生委員會企業文化。
第七條 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通過符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學生委員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學生委員會各部門的組成人員及其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實行監督。
(三)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提供信息、聯絡、權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務;
(四)參加學生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學生委員會各種組織。
第八條 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積極落實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執行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維護學生委員會的榮譽和利益;
(三)努力學習文化知識,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和各種文體活動,全方面發展;
(四)積極參加學生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並支持學生委員會各項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
(五)反對自由主義、散漫主義,不搞形式主義、個人主義、小團體主義,以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自覺維護學校廣大同學的利益,同破壞學校利益、同學利益、學生委員會團結的行為做鬥爭;
(六)時刻注意自身形象,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任務,真正代表廣大同學,真正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九條 學生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全面主持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各委員按照職責分工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十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由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各委員職務和分工在第一次常務會議召開時根據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的建議協商確定。
由學生委員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並由常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可以增補委員,每屆學生委員會增補後的委員總數不得超過本屆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總數。
由學生委員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並由常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可以罷免委員。
每屆學生委員會委員的辭職、罷免和增補事項,應當向學生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同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一致,允許連選、連任。在新一屆委員產生後一周內,應屆委員應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實行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制度。
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各委員、各部門成員組成,由常務會議召集和主持。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學生委員會的重要工作。
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顧問委員會或其他有關班級、社團負責人列席會議。
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由各委員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聽取各部門的工作匯報或有關工作的專題工作匯報;
(三)討論審議相關規定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班級、社團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學生委員會各部(委、處、室),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長、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委、處、室)務會議,簽署上報常務會議的請示、報告。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委員會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主席簽署,並加蓋學生委員會印鑑。
第三章 職權範圍
第十五條 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在開展工作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學校的利益。未經學生委員會同意,任何個人或者團體不得以學生委員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具體行使《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中規定的學生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的實施,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學生代表大會的重大事項,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二)監督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命、免職學生委員會各部門組成人員,增加或撤銷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不適當的決定;
(三)聽取、收集廣大同學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予以答覆;
(四)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批准社團成立、活動,撤銷社團;
(五)擬定校園執紀檢查、宣傳引導、活動保障、社團管理、學生服務有關政策、規劃,制定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
(六)綜合管理學生委員會幹部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學生代表大會名義開展的表彰活動;
(七)綜合管理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工作,對學生代表履職提供服務並進行檢查、監督;
(八)綜合管理學生社團有關工作,開展社團星級評定,接受社團年度註冊,監督社團管理人員選拔、換屆及日常工作;
(九)綜合管理校園學生文化活動和文化競賽,進行活動監督、指導,履行活動保障職能,促進校園文化活動有序開展;
(十)統籌管理都勻一中國旗班、都勻一中禮儀隊、都勻一中校園廣播電視台、都勻一中青年志願者協會等校園文化服務組織,擬定促進校園文化蓬勃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劃,制定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
(十一)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決定任命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委員;
(十二)提名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十三)學生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以及學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職能部門及議事協調機構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是學生委員會的組成機構,在常務會議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貫徹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的決議、決定,認真完成常務會議交辦的工作,並根據本條例和其他會內規章,以學生、班級、社團為重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實行民主集中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 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進行幹部招聘。在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新任幹部任命生效一周內,原任幹部應做好交接工作。若在任期中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組成人員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本職,由人事部門提請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決定任職人員。
第二十條 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並提出貫徹全會關於本部門工作的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的實施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本部門管轄範圍的內人員、財物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本部門業務範圍的相關工作;
(四)其他由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授權的職能。
第二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是指為了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職能部門的協調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承擔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其設立、撤銷或合併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常務會議審批決定。
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常務會議同意,由有關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緊急的情況下,經常務會議同意,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解決;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其撤銷條件和期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顧問組織

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
成立決定
關於成立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的決定
(2014年11月28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關於增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相關指示與建議,經過討論審議,決定成立“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同時批准《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第一屆顧問委員會建議名單》。
會議指出,學生委員會工作兩年以來,各屆學生委員會幹部對學學學生工作的發展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們對於學生委員會,是巨大的財富。成立顧問委員會,是進一步推動學生委員會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學生委員會幹部在離開崗位後繼續發光發熱,貢獻思想和智慧的重要途徑。
會議強調,顧問委員會是學生委員會的參謀和助手,其組成人員,應是曾在學生委員會中擔任過主要職務,為學校學生工作的發展進步做出過一定貢獻,並仍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顧問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和補充,應經過嚴格的考察,凡是在任期間違反校規校紀、會規會紀的,不論嚴重與否,一概不允許進入顧問委員會,確保顧問委員會的純潔性與先進性。
會議強調,顧問委員會委員在繼續為學生委員會輸送思想與智慧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素質建設,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繼續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影響新任幹部,營造良好學生委員會企業文化,促進學生幹部的全面發展。
工作條例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4 年 11 月 14 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條 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簡稱“顧委會”)是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的助手和參謀,其組成人員由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提名,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或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決定任命。
第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學生可以通過決定任命成為顧問委員會委員:
(一) 曾在學生委員會擔任過主要職務,為學校學生工作發展進步做出過一定貢獻;
(二) 無任何違反校規校紀,學生委員會相關規定的記錄;
(三) 仍具有我校學籍。
第四條 如在任職期間無違反校規校紀、學生委員會相關規定的情況,顧問委員會委員可以擔任職務到畢業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本校學籍為止。
第五條 顧問委員會委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 通過符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的民主程式參與討論學生委員會的重大事務;
(二) 對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部門的組成人員及其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實行監督;
(三) 參加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各項活動。
第六條 顧問委員會委員如就學生工作向學生委員會提出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用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但屬重大建議,需經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用顧問委員會的名義提出。
第七條 確定卸任但尚未離職的顧問委員會委員,在過渡期間,應當從實際出發,積極協助所在部門做好日常工作,並積極進行工作移交。
第八條 顧問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校團委決定任命。
第九條 顧問委員會下不設任何職能部門,相關工作由學生委員會秘書處負責。
第十條 顧問委員會委員要協助學生委員會發現優秀學生幹部。對已經選拔到學生委員會主要職務工作的幹部,要積極支持和熱情幫助。
第十一條 顧問委員會的工作一般說來宜少不宜多,宜虛不宜實,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修改,由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後,報學生代表大會表決決定。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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