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發布《電信終端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1.14由郵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電部關於發布《電信終端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郵電部
- 頒布時間:1995.11.14
- 實施時間:1995.11.1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進網審批程式,第三章 進網許可證的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接入國家通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的管理,保證國家通信網的完整性、統一性、先進性,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終端設備是指接入國家通信網、安裝在用戶使用地點、供用戶直接使用的電信設備,如電話機、集團電話、用戶交換機、行動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數據機、數據終端等設備。
第三條 郵電部是電信終端設備進網審批的主管部門,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具體負責電信終端設備的進網審批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電部對接入國家通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實行全國統一的進網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 凡接入國家通信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體制、標準和通信行業標準以及郵電部有關業務規定,並具有郵電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終端設備,不得接入國家通信網使用。
第二章 進網審批程式
第六條 國內生產廠家(以下簡稱廠家)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型號進網許可證的程式:
(一)廠家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及申請進網設備的圖片和有關技術資料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主管部門的意見。無主管部門的應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檔案。
4、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外銷比例批文及成立企業的契約、章程等。
5、企業概況(包括人員、設備、生產條件、隸屬關係等)。
6、質量保證體系、售後服務措施。
7、行動電話機、無繩電話機還應提供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檔案。
8、郵電管理局初審報告。
(二)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核,在10日內給予批覆。
(三)廠家根據同意辦理進網手續的批覆,進行樣機摸底檢測。檢測合格後,可向郵電管理局申請安排試用。在樣機試用期間,廠家應安排對樣機進行例行試驗,並做生產定型鑑定的準備工作。試用期滿,應向郵電管理局提交用戶試用報告。
(四)廠家生產的電信終端設備通過部或省主管部門組織的生產定型鑑定後,應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報送鑑定證書和鑑定會主要檔案,並提交進網檢測申請報告。
廠家也可在生產定型鑑定前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交進網檢測申請報告。
(五)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收到報告後,書面通知郵電管理局進行抽樣,並委託進網檢測單位進行進網檢測,必要時可安排對廠家的生產必備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在30日內完成,檢查結果書面報郵電部電信政務司。進網檢測通知書有效期為30日。
(六)檢測單位收到抽樣設備後在15日內完成常溫檢測。對於全部項目檢測合格的,由檢測單位將檢測報告報送郵電部電信政務司。
若經檢測有的項目不合格,由檢測單位發給廠家檢測不合格通知書,同時報送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廠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後,再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出申請,郵電部電信政務司重新出具進網檢測通知書。
(七)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對檢測單位報送的檢測報告和廠家的相關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後,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在15日內向廠家頒發郵電部電信終端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七條 經銷單位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批量進網許可證的程式:
(一)經銷單位應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1、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清設備產地、型號、數量、進口渠道等。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進口的批文、報關單及完稅單,若委託其它單位進口的,應附上雙方的協定或契約。
4、申請進網設備的序號(行動電話機和無線尋呼機除外),要正規列印(一式三份)。
5、申請進網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中文使用手冊、維護手冊、電路圖等)。
6、售後服務措施以及確保供應維修用備品、備件的證明。
7、傳真機、數據機、集團電話應隨機附帶生產廠家保修卡,保修卡中應明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維修中心或指定維修站的地址、保修措施等。
8、經銷單位應提供申請進網的機型在郵電部指定檢測單位已做的環境適應性和壽命試驗報告。
(二)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審核符合要求後,委託郵電管理局按規定比例進行抽樣,同時通知檢測單位安排進網檢測。
(三)檢測單位收到抽樣設備後,在15日內完成進網檢測並報電信政務司。
若經檢測不合格,經銷單位對全部設備整改後重新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出申請複測。
(四)進網檢測合格後,經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全面審核,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在15日內頒發郵電部電信終端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八條 用戶直接進口自用的電信終端設備,若其設備型號屬郵電部已批准進網的,由用戶憑有關檔案、資料向所在郵電管理局申請辦理進網使用手續。
對於國內廠家生產的容量在20門以下的小型程控用戶交換機,郵電部不實行全國統一審批,個別地區若有需要可由郵電管理局視情況批准在本地區進網使用。
第三章 進網許可證的管理
第九條 進網許可證由郵電部統一印製,其有效期限為1至3年。
第十條 廠家在取得電信終端設備型號進網許可證後,需按郵電部統一規定格式製作進網標誌,並加貼在進網設備上。
對批量進網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標誌,由郵電部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十一條 進網許可證不得轉讓、塗改、偽造和冒用。獲得進網許可證的單位在刊登其設備廣告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用戶。
第十二條 進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進網許可證失效,應將原證交回。若需繼續進網使用的,須提前30日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設備的銷售情況、質量情況或庫存的數量等,並由郵電管理局在報告上籤署意見,最後經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審查符合要求後,方可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三條 已獲得進網許可證的廠家及經銷單位若改變名稱或企業性質的,須自變更後30日內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交換證申請報告,並附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關主管部門的批覆及郵電管理局的意見等,並交回原證。經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審查符合要求後,辦理更名換證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和各郵電管理局負責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和電信部門對設備質量和售後服務等問題的投訴,並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郵電部對已批准進網的電信終端設備廠家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年終對廠家的現狀、當年產銷量、設備質量和服務情況以及進網許可證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已批准進網使用的電信終端設備應備有中文說明書和保修卡,在保修卡中應註明該設備的維修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說明書和設備包裝上應有中文標明的設備名稱、型號和生產廠名、廠址。
第十七條 廠家和經銷單位對未經郵電部審批、無進網許可證的電信終端設備,不得刊登廣告和銷售。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對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郵電管理局給予警告、限期改、沒收終端設備的處罰;並直接或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郵電部將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吊銷進網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的,郵電部和郵電管理局將會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辦理進網許可證的決定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處罰的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通信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並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