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指導城市客運的有關職責移交市交通運輸局。
(二)將殯葬管理方面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職責移交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擬訂涉及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市建設和管理等相關規劃;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縣(市)城鎮管理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市和區(含產業園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和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統一組織和指揮調度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市城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含垃圾處理)、給排水(含污水處理)、供氣、供熱、公共廣場、小遊園、戶外廣告等市政公用事業設施的建設;負責授權範圍內有關市政公用事業設施的綜合管理、行政許可、特許經營、資質審查、評審批覆、檢查驗收;負責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城區風景名勝和城市雕塑的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市綠化委員會有關城區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管理、監督和使用城區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資金;負責市城區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會同規劃等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監督管理市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承擔市城區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消納、城市車輛清洗、牆體清潔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城市道路、橋樑、涵洞、隧道、路燈、管線管網等)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經營、改造和維護;負責城市夜景燈飾的管理。
(七)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資金年度安排計畫;負責城市維護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各種規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對我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未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進行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管理領域市政和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店外無照經營作業或有照不按規定場地經營作業、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不按政府指定地點銷售、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等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亂停放車輛、當路亂擺攤設點、擅自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以及市城區違規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在人口密集區焚燒物品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不加防護進行運輸、裝卸、貯存貨物導致散發有害粉塵或氣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渣、污水、廢棄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建設和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建設施工現場、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房屋拆遷和裝修現場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市城區河道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本系統行政業務、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紀檢監察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所屬行業學會、協會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文電、宣傳、信息、檔案、保密、會務、信訪、後勤等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和修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市長公開電話。
法制科
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認定、執法證件的管理;指導行政執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負責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本系統的普法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計財科
(加掛城市維護資金籌集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籌集城市管理及承擔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本系統各類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維護費的年度安排計畫,監督城市維護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管理局機關經費、固定資產和執法裝備;負責有關統計工作、社保福利和所屬單位財務計畫審核報批;監督審計所屬單位財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罰繳分離和罰沒票據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工程科
負責市城區中、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設施建設、改造、維護以及城市雕塑等工程項目的設計評審、立項報批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和預(決)算審核;負責市城區內開發小區有關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承擔城市專業規劃編制工程資質審查、設計方案審批與報批的有關工作。
管理科
負責市城區市政公用事業設施的管理及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系統的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行政審批科
根據授權,統一受理並組織辦理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相關園林、環衛、市政、占破、戶外廣告、渣土、水務、燃氣等有關行政許可、年審年檢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以及行政許可、特許經營的業務指導。
社區科
負責對城區社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發動城市居民參與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三清一化”、“門前三包”工作和城管志願者、社區大隊等工作;負責在街道、社區開展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督察科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督察考核辦法;負責受理“城管110”公開電話的舉報投訴、回復反饋和應急調度;負責對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行政效能的監督檢查;負責規範監督執法行為和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風紀糾察;負責對本系統職責履行和局重大決策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政工科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培訓、獎懲、調配、交流、任免、人事信息等工作,協助市委組織部管理副處級以上幹部;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群工作和所屬單位幹部勞動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
機關黨組織按章程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36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5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地圖信息
位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五嶺大道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