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由原郴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更名而來,管轄11個縣(市)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原地址為郴州蘇石路8號。

基本介紹

  • 名稱: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原名:郴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 原址:郴州蘇石路8號
  • 現址:五嶺大道
法院簡介,經典案例,

法院簡介

原內部機構設定為: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林業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執行庭、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人事科、法醫技術室、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湖南分校郴州分部、紀律監察組,共14個科庭室。1995年5月,郴州撤地建市,郴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現在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也作了一些相應的調整,改人事科為政治部,改告訴申訴審判庭為審判監督庭。為適應法院發展的需要,增設司法行政科,1997年為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離,增設立案庭,1999年增設法警支隊,2002年實行司法制度改革,踐行司法為民,最大限度的保證案件質量,增設案件審理流程管理辦公室、案件質量評查組, 民事審判第三庭, 中級法院院直屬機關黨委。改執行庭為執行局,局長高配副處級,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改法醫技術室為司法技術室; 改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湖南分校郴州分部為市法院法官培訓中心。 改民事審判庭為民事審判第一庭,改經濟審判庭為民事審判第二庭。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第二級審判機關,審理轄區內的重大一審經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不服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民事、經濟、行政、刑事抗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調解)。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能抗訴,如不服,可提出申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如認為申訴無理,駁回:如發現原判確有錯誤,以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對不服所轄縣(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的申訴,可交原審複查或提審。1980年開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轄區內死刑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如不服,可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告如服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發現原判確有錯誤,或指定原審法院進行再審,或提審。並對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司法技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005年3月28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有機構辦公地點由蘇石路8號遷至五嶺大道。

經典案例

2013年1月11日新華網記者從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證實,近日郴州中院審結了6起行政訴訟案,判決撤銷了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郴州在滬務工的6名農民工的勞教決定。
勞教制度曾被指隨意性大、“太寬鬆”、導致勞教對象範圍不斷擴大的情況時有發生。2012年,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案”等被披露後,勞教制度的存廢更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2013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傳出廣受社會關注的訊息:2013年要推進勞教制度改革。在這一背景下,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引來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2012年6月12日晚,湖南郴州市永興縣的劉千準、史光輝、史皇輝、康宋佳等4人在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一菜場門口以抽獎方式擺攤出售家用小電器等商品,因與買方發生糾紛,次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隨後,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4人犯有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對4人作出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的決定。
2011年12月,湖南郴州市臨武縣人胡成龍和李方貞二人在上海市務工期間,與他人合夥在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一小區門口的光明便利店內放置了一台賭博機營利。胡成龍得知該賭博機被原在該店放置過賭博機的楊某挪走後,於同年12月29日對楊某進行毆打並威脅,致使楊某構成輕微傷。2012年4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認定原告胡成龍、李方貞尋釁滋事,決定對胡、李二人分別做出收容勞動教養1年3個月和1年的決定。
劉千準、胡成龍等6人對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所做的收容勞動教養決定不服,依法分別在戶籍所在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勞動教養決定。對此,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臨武縣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上述6人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
一審宣判後,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千準等人的不公平交易的行為涉案數額較小,交易的過程中既未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也未造成嚴重後果。在4人僅實施了一次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情況下,對其實行勞動教養不當。對胡成龍、李方貞的勞動教養也不符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所規定的可以勞動教養的地域範圍條件。上海市勞教委對胡、李兩人的勞教決定時並未徵求二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不符合勞動教養程式。據此,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撤銷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劉千準等6名農民工收容勞動教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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