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紅玲訴李會霞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14日在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4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陽民初字第1014號
原告郭紅玲。
委託代理人延子文,陽城縣北留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會霞。
被告梁雨賽。
委託代理人王趙榮,山西析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蔚,陽城縣鳳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紅玲與被告李會霞、梁雨賽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郭紅玲於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紅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紅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70元,減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郭紅玲負擔。
審判長郭振先
代理審判員宋紅亮
人民陪審員焦鮮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焦育榮
民事裁定書
(2014)陽民初字第1014號
原告郭紅玲。
委託代理人延子文,陽城縣北留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會霞。
被告梁雨賽。
委託代理人王趙榮,山西析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蔚,陽城縣鳳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紅玲與被告李會霞、梁雨賽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郭紅玲於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紅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紅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70元,減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郭紅玲負擔。
審判長郭振先
代理審判員宋紅亮
人民陪審員焦鮮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焦育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