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無效民事行為

部分無效民事行為,“完全無效民事行為”的對稱。是指行為內容中僅部分不符合法律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其部分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此類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不盡相同。

德國和瑞士的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中部分無效的將導致其全部行為無效;英美各國和某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則認為:只有在行為無效部分構成全部法律行為的條件時,才導致行為整體無效。中國《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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