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處分之部分有效是無效行政處分的治療方法的一種。此理論來自民法。指因一部無效而全部無效的行政處分如除去該無效部分仍可成立時,其他部分仍屬有效。這樣做既可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定,也不致過度損傷行政處分的公定力。此理論以綜合的行政處分為限,因有綜合的處分,始發生一部有效的問題。單一處分的全體與部分不相分離,無法適用一部有效的理論。
無效民事行為的轉換是在某項無效民事行為符合另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情況下,依法確認其成立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過程。該過程實質上涉及對原行為意思的解釋或推定變更。按照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無效民事行為的轉換須符合以下條件:(1)轉換後的民事法律行為須以轉換前的無效民事行為為事實基礎;(2)轉換前的無效民事行:為與轉換後的民事法律行為各自具有獨立性,兩者可以分離而前者不影響後孝效力;(3)該轉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法律對此雖未作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亦承認此類轉換的效力。例如在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其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民事主體為其遺囑繼承人時,依法可確認該無效遺囑行為為遺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