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處分轉換

無效處分轉換是無效行政處分的一種救治方法。此理論來自民法,指無效的某一行政處分,如具備另一行為的條件、且與當事人的原意不相衝突時,作為另一行為而有效。這樣既可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定,也不失當事人的原意。

德國、中國台灣等均實行此制適用條件:(1)須有無效的行政處分的存在;(2)須有轉換為其他有效處分的可能;(3)須確定認定“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其他法律行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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