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工產品產需銜接辦法(試行)》在1993.09.20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分化工產品產需銜接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3.09.20
- 實施時間:1994.01.01
一、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重要化工產品在取消國家指令性分配計畫後,順利過渡到市場購銷,制定本辦法。
二、組織化工產品產需銜接,引導供需雙方建立比較穩定的供需關係,是實行巨觀調控、指導合理流通的一種方式。
三、化工生產產需銜接。以供需雙方自願、互利為原則。供需雙方根據化工部產需銜接產品目錄(見附屬檔案)中的產品種類。在合理流向範圍內。自行選擇用戶和供貨單位。
四、化工部產需銜接產品目錄,由化工部根據供需雙方的意見和巨觀調控的要求而制定,並視客觀情況變化作適當調整。
五、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為化工產品產需銜接的組織部門,依照下列程式進行產需銜接: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化工(石化)廳(局、總公司)、物資局(總公司及中央各部委和計畫單列企業集團物資管理部門,於每年九月底前,向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申報化工部產需銜接產品的需求計畫。
2.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根據上述各單位申報的計畫,在化工部年度生產計畫預安排會議上,會同化工部計畫司與有關省、區、市化工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協商、落實可供產需銜接資源。
3.按照供需平衡、流向合理、保持水平、穩定關係的原則,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在年度全國化工物資訂貨(交易)會上,以下達產需銜接通知單的形式,組織化工部產需銜接產品的銜接訂貨。
六、產需銜接產品的價格,根據國家價格政策和市場情況,由供需雙方協商。
七、產需銜接雙方達成的各項協定,應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切實維護供需雙方各自的企業信譽。
八、契約執行中出現產需銜接的有關問題,由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協調。
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