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化工產品國家訂貨辦法(試行)

《部分化工產品國家訂貨辦法(試行)》在1993.09.20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分化工產品國家訂貨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一、為確保部分化工產品實行國家訂貨(簡稱化工部訂貨)工作的順利進行,按照化工生產和產品流通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二、對部分化工產品實行國家訂貨是在取消某些化工產品指令性生產和分配計畫後,為了保證農用化工產品的生產和某些特殊需要而採取的一項措施,受化工部委託的訂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化工部訂貨指標進行訂貨。
三、化工部訂貨和產品目錄(見附屬檔案),由化工部根據國家和化工生產發展需要確定。
四、實行化工部訂貨的化工產品的年度訂貨數量,由化工部計畫司商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並在化工部年度生產計畫中下達。
五、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為化工部訂貨的實施單位,依照下列程式具體組織訂貨工作。
1.每年七月前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提出訂貨數量,由化工部計畫司會同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在化工部生產計畫座談會上,商有關省、區、市化工主管部門和有關生產企業,預定化工部訂貨產品和訂貨數量。
2.在化工部年度生產計畫預安排會議上,化工部計畫司會同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商有關省、區、市化工主管部門和有關生產企業,具體確定各品種、規格的年度訂貨數量。
3.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在年度全國化工物資訂貨(交易)會上,以下達化工部訂貨產品調撥通知單的形式,組織供需雙方簽訂購銷契約,並負責監督執行。訂貨會後,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將訂貨情況送化工部計畫司備案。
六、化工部訂貨產品的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但不得高於履約期的市場價格。
七、化工部訂貨產品的生產條件原則上由生產企業自行解決,儲運問題由供需雙方協商
八、化工部訂貨契約一經簽訂,供需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如遇不可抗力的影響必須變更或解除契約,須報化工部計畫司和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備案。
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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