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我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指導規範相關企業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我局組織編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經研究,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文號:浙安監管危化〔2007〕150號
  • 印發單位: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適用地區:浙江地區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
《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浙安監管危化〔2007〕150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省部屬有關企業:

詳細內容

一、總 則
(一)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新建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化學品生產企業改建 、擴建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化學品生產企業原有生產裝置、設備、設施未作改變,生產工藝、原料路線或產品品種有改變的試生產,適用本規定。
(三)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四)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範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一)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台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製造、安裝質量。
(二)聯動試車:對規定範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後,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製造、安裝質量。
(三)投料試車:對規定範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檔案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並生產出合格產品。
(四)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範圍全部完成,並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一)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通過化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試車範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檔案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3.試車範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4.試車範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檔案的規定;
5.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6.試車現場已清理乾淨,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二)建設單位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四)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畫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五)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輔助系統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六)所有安全設施應與主體生產裝置同步試車。
(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並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八)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後,必須按規範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技術檔案。
(九)化工投料試生產方案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試生產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延期,經批准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並重新編制試生產方案。
(十一)試生產結束後,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及時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試生產前的準備
(一)單機試車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後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准後,留待投料試車時一併進行。
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定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二)聯動試車
在試車範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並經中間交接後,進行聯動試車。
1.試車範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檔案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標準全部完成;
2.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並下達;
3.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並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4.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
(三)編制試生產方案
化工投料試生產前由建設單位組織生產、技術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轉讓方共同編制試生產方案,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審批報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
試生產方案內容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第8號令)要求,並建議按以下內容編制:
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2.試車目的;
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4.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5.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6.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7.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8.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9.試車程式和進度表;
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式與要求;
11.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採取的安全措施;
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質及技術準備工作
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下發實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並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安全設施已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試生產管理
(一)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後進行投料試車。
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3.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後,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並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二)人員控制
1.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
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採取專業隊伍現場安全監護。
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六、檔案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對試生產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檔案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七、附則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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