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農村村務公開條例

邯鄲市農村村務公開條例 (1998年9月29日邯鄲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 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農村村務公開條例
  • 發布單位:邯鄲市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26
【生效日期】1998-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邯鄲市農村村務公開條例
(1998年9月29日邯鄲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 準)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 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村務公開是指將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及與村民切 身利益相關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公布於眾,接受村民監督、評議。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必須實行村務公開。與村務公開有關的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綜合部門,按照同 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主管村務公開工作。民政、人事、監察、財政、司法 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配合。
鄉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第五條村務公開的日常監督工作由村務監督小組負責。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由 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小組 成員。
第六條村務公開內容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各專項基金,集資款, 社會救濟,代收代繳費用,產品物資,固定資產,以及招待費、差旅費、村級管理 人員報酬等其他財務事項;
(二)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農戶負擔的村提留、鄉統籌、勞動積累工、義務 工的數額和實際徵收、上繳、使用情況;
(三)宅基地的發放條件、標準、申請戶名單、理由及原有宅基地情況,批准 建房戶名單、方位、面積及收費情況;
(四)集體的土地、荒山、荒坡、灘涂、林果、企業、生產資料及其他經濟項 目的承包和經營管理情況,經營者應上繳款額、時間及兌現情況;
(五)村集體興辦新的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立項、論證及實施情況;
(六)全村用電總量、電費總額,國家規定電價和核定的對戶電價及各戶實際 用電量和實交電費額;
(七)計畫生育年度人口計畫,計畫內生育名單和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二胎名單, 計畫外生育名單及超生罰款徵收、使用等情況;
(八)上級下達的糧棉油定購總數,分到各戶的任務數和實際上繳數;
(九)村級主要管理人員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及實施情況;
(十)村民普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按照公開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製作清單、 提出報告,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後實施公開。
第八條村務公開實行定期公開和適時公開相結合。
(一)電價電費一般應於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情況,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期, 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財務收支情況至少每季度逐筆逐項公開一次,應於本季度末的次月15 日前公布;
(三)各業經營管理、村提留、鄉統籌、計畫生育、村級主要管理人員任期目 標責任,每半年公開一次,上半年情況應於7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情況應於次 年1月20日前公布;
(四)糧棉油定購每年在夏秋兩季收購結束後15日內各公布一次;
(五)新上經濟項目、村公益事業建設、宅基地分配和村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 題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公開。
第九條村務公開主要採用以下形式:
(一)公開欄。村莊在便於民眾觀瞻的地方建立固定防雨的專門公開欄,按照 要求及時公開有關內容。
(二)民主議政日。每年1月20日和7月30日為全市農村民主議政日。民 主議政日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村民自願參加。 村民委員會匯報年度工作進展情況,接受評議,並徵求、聽取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 要求,答覆、解釋提出的有關問題,當場答覆不了的,必須在15日內予以答覆或 解釋。
村民委員會在實行以上兩種公開形式的同時,還可將與農戶有密切相關的事項 印製成清單,發至農戶;也可以採用有線廣播、閉路電視等其他形式。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按時進行村務公開,公開內容真實、民眾滿意,成效顯著 的,縣、鄉人民政府應對該村民委員會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 村民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責令公開或糾正, 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 員。
第十二條在村務公開活動中,發現揮霍、侵占、貪污集體財物和對提意見村 民打擊報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將村務公開的有關資料匯集整理存檔,並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應與財務帳目保管期限相同。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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