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詒儀,男,漢族,1970年11月出生,海南文昌人。199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白沙縣委常委、副縣長。
2019年2月,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邢詒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詒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海南文昌
- 出生日期:1970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官方發文,
人物履歷
2001.11——2004.09,海南省文昌市東閣鎮寶芳辦事處美柳村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
2004.09——2006.10,海南省文昌市東閣鎮寶芳辦事處美柳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其間:2004.09--2006.07在海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學習);
2006.10——2007.11,海南省文昌市東閣鎮委委員,兼美柳村支部書記;
2007.11——2008.05,海南省文昌市招商局副局長(文昌市十三屆人大代表);
2008.05——2009.04,海南省文昌市招商局副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2009.04——2009.10,海南省文昌市招商局副局長(文昌市十三屆人大代表);
2009.10——2010.04,海南省文昌市人大辦公室主任科員(昌灑鎮委副書記 掛職)(文昌市十三屆人大代表);
2010.04——2016.11,海南省白沙縣邦溪鎮委書記、鎮人大主席;
2016.11——2018.10,白沙黎族自治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人物榮譽
2005年被評為海南省文明生態村建設先進工作者;
2005年共青團海南“五四”獎章獲得者;
2005年被評為文昌市尊師重教優秀村委會幹部;
2006年被評為“四五”普法先進個人;
2011年被評為白沙縣優秀黨務工作者;
2012年被評為海南省創先爭優優秀共產黨員;
2012年被國務院評為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個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5日,白沙縣委常委、副縣長邢詒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海南省紀委監委對白沙縣委原常委、縣政府原副縣長邢詒儀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邢詒儀違反政治紀律,銷毀、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收受他人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篡改年齡,偽造和騙取學歷證書,不如實報告個人婚姻和房產情況,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務影響,在工程項目承攬、征地拆遷以及項目推進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邢詒儀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價值觀嚴重扭曲,毫無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欺騙組織,私慾極度膨脹,貪婪成性,道德敗壞,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是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甘於被“圍獵”的典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邢詒儀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中共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委原常委、縣政府原副縣長邢詒儀(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邢詒儀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5日,中共白沙黎族自治縣(以下稱白沙縣)委員會原常委、白沙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邢詒儀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詒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邢詒儀,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邢詒儀在擔任中共白沙縣邦溪鎮委書記、白沙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和中共白沙縣委常委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17日,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共白沙黎族自治縣(以下稱白沙縣)委員會原常委、白沙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邢詒儀涉嫌受賄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邢詒儀在擔任中共白沙縣邦溪鎮委書記、白沙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和中共白沙縣委常委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邢某某等12人謀取利益,收受邢某某等12人給予的錢款和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是否構成自首、是否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辯護人認為:邢詒儀主動交代收受鐘某海等11人1386.56萬元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檢察機關則認為:邢詒儀是被留置調查後,才主動交代受賄問題,依法不構成自首的要件。法院判決認定,辯護人提出的自首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採納;但辯護人提出其主動交代的情節屬於可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9年2月,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邢詒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50萬元;對其退繳的贓款贓物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對邢詒儀違法所得978.72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邢詒儀未抗訴,判決生效。
官方發文
2019年7月24日,《中國紀檢監察報》以《"假、橫、貪"的惡果:邢詒儀違紀違法案剖析》為題,發文剖析海南省白沙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邢詒儀違紀違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