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故意傷害案

邢某某故意傷害案是2015年04月16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大刑初字第478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6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故意傷害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故意傷害罪。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47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曾因犯組織賣淫罪,201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艷霞,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公訴刑訴[2015]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貫學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某及辯護人何艷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邢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鎮×家園因瑣事與趙×3發生爭執,後糾集多名男子(真實姓名不詳,均在逃)將趙×3打傷,趙×3身體所受外傷致左手皮膚破損,左尺骨骨折,經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邢某某案發後於2014年12月22日到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關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事宜,雙方已自行達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邢某某賠償被害人趙×3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被害人趙×3表示諒解被告人邢某某,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受案材料,調解協定書及收條,諒解書,刑事判決書,書證,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下:第一,被告人雖有前科,但出獄後一直遵紀守法;第二,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第三,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本案未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身體輕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纍犯,依法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邢某某案發後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得到其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第三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邢某某雖案發後自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且該案致被害人輕傷,造成了社會危害,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其餘辯護意見本院酌情採納。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邢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黃淘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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