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是2006年08月30日邢台市人民政府起草發布的檔案。
邢台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2號)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2號)
《邢台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範化管理,切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是指通過變建設用地劃撥供應為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變定向購買住房為市場化選擇,變分配經濟適用住房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統計、監察、審計、物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方式。先購後補,不購不補。
第六條購買住房實行市場化選擇。經市房管部門審核批准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購房戶,可以在房地產市場上自主選擇購買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貨幣化,為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其組成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淨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畫,對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所得淨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由市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房管部門的相關手續,定期將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市房管部門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帳戶。
第九條市房管部門會同財政、統計、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居住狀況、收入水平和土地淨收益情況,依據國家和省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確定每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規模、補貼戶數、補貼標準,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計畫貨幣補貼戶數和每戶補貼標準的計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經濟適用住房批准用地規模×容積率(1.5)
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標準(85平方米/戶)
經濟適用住房每戶補貼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淨收益金+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
本公式中,經濟適用住房批准用地規模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控制規模的平均值;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淨收益金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淨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應按照申請戶的困難程度,分期發放。優先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難戶。
第十二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中低收入標準線以下;
(三)自有產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四)申請前五年內沒有轉讓過住房的。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2.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家庭現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權證或承租證原件及複印件;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審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門製作,申請人可在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領取。
(二)核實、覆核。
1. 在單位申請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市房管部門。
2. 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覆核並加蓋公章後報市房管部門。
(三)審批。市房管部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配發補貼資格號。當配號戶數等於或少於計畫補貼的戶數時,市房管部門可直接向社會公示;當配號戶數多於計畫補貼的總戶數時,公開組織輪候搖號,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將搖號確定的補貼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
(四)領取購房補貼。購房戶憑居民身份證、《補貼證》、當年度新購住房證明,到市房管部門領取購房補貼。
以上核實、覆核、審批及公示的期限均為十五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未購買住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如需要時,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房屋,由市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該購房戶不得再申請補貼或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內上市交易的,應當如數退還原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申請人,除追回補貼外,無工作單位的,五年內不準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把關不嚴的單位,有關部門應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以及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根據違法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經費從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市房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