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管理實施辦法

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管理實施辦法
為推進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改革保障房供給制度,根據《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辦發〔2014〕16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形式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採取貨幣購房補貼的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是指申請對象在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當湖街道、鐘埭街道、曹橋街道)按規定購買的成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政府按規定標準提供一部分補貼資金,所購住房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
二、申請原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實行政府扶持、個人負擔的原則,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一戶家庭限購一套。
(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與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同時申請;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保障。
(三)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實行應保盡保、先購後補。
(四)申請家庭成員未享受過農村徵收安置政策、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申請家庭成員凡在房改辦出具過“未享受房改政策證明”的,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
三、申請家庭類型和條件
(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申請家庭的類型包括:
1.夫婦(一方已故或離異的單身居民)與未婚且年齡在35周歲(不含)以下子女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無子女夫婦組成的家庭。
3.35周歲(含)以上的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人員)。
(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條件
(1)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的家庭成員必須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戶口(當湖街道、鐘埭街道、曹橋街道),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戶口三年(含)以上。
(2)申請對象必須是已婚居民(含離異帶小孩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上的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人員),其中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五年(含)。
獨生子女按單人計,申請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包括境外)就學或在部隊服義務兵役期間(包括戶口已遷出),可計入家庭實際人數。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定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未明確子女歸屬的以子女所在的戶口簿為準。
2.收入、財產標準:
(1)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統計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2)申請家庭成員無汽車。
(3)申請家庭成員不能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合伙人;擁有的個體工商戶在冊數量不得超過一個。
(4)家庭成員無私有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
3.住房標準: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下列房屋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範圍:
(1)申請家庭成員現有的房改房、商品房(包括已備案的期房)、徵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過繼承、贈與、買賣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自有房屋以及五年內申請家庭發生轉讓的所有房屋(含徵收貨幣補償協定中載明的被徵收房屋面積)。
(2)申請家庭成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國有性質的單位自管房等以福利房性質分配的公房)。在申請時須簽訂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之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房的具結書;並在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房。
(3)已購買的房改房無論是否轉讓均納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範圍。
申請家庭成員原享受過房改政策的,離婚後原享受房改房建築面積的一半納入住房建築面積核定。
對於已參加過房改購房,至申請日離異滿五年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歸屬另一方,並已在申請日之前辦妥產權轉移手續的,該套住房可不納入申請家庭核定住房建築面積範圍,但在計算可保障面積標準時,原家庭參加房改住房建築面積的一半需計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築面積。
(4)申請對象已故配偶的房產。
4.不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範圍的住房情況:
申請對象屬於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雙方除該套房改房外無其它房屋,在申請、受理截止日前申請對象已將原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產權重新轉移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套房屋住房建築面積可不計入面積核定範圍。
除家庭收入外,申請條件中涉及年限或有時間要求的,計算截止日為申請日(含)。
四、申請、審核程式
(一)申請、受理:
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就近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1)申請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配偶、子女的戶口簿原件及完整複印件,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如申請對象喪偶的,申請人提供的戶口薄或結婚證等資料能反映已故配偶姓名和身份證號的,按戶口薄或結婚證信息填寫;申請人不能提供相應資料的,申請人須攜帶身份證到已故配偶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須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須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2.申請家庭成員有承租公房(含單位自管房)的,須提供在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房的具結書。
3.審核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家庭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填寫《平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表》。
戶籍所在地社區收齊申請家庭資料後,負責將資料錄入平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並將申請家庭信息填報至《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申請家庭信息匯總表》中。
(二)項目核查:
規劃建設局自項目核查起5個工作日內,登入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完善申請家庭人員信息,並將申請家庭資料匯總、整理成冊,移交各核查單位。
1.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平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報告》(含家庭年總收入、車輛、工商登記及婚姻狀況等),並將《核對結果報告》反饋規劃建設局。
2.其他部門涉及的房產核查項目須同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反饋規劃建設局。
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徵收情況核查;
徵收辦負責城市徵收情況核查;
國土資源局負責不動產登記及宅基地批覆情況核查。查出申請家庭成員享受宅基地批覆的,須核實該房建築層次;
公積金中心(房改辦)負責房改購房及出具證明情況核查;
規劃建設局負責直管公房承租情況、期房情況核查;
國資局負責國有性質的單位自管房承租情況核查;
各核查單位須在相關核查表中寫明申請家庭所有成員信息及核查結果,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街道審核:
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在戶籍、收入、住房狀況等方面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街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街道書面通知申請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移交至規劃建設局。
(四)聯審、公示:
1.規劃建設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或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一併退回街道辦事處。資料整理完畢,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聯審小組成員單位(部門)召開住房保障聯審會議,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聯審。
2.聯審會議後,規劃建設局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資料。
經聯審,申請家庭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嘉興日報平湖版》、保障性住房陽光監管網、規劃建設局官方網站、相關街道網站和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社區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規劃建設局、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可列為住房保障對象。公示截止日前申請家庭成員有死亡的,需重新審核。
經聯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及公示後存在異議的,市住房保障聯審小組辦公室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條件告知書》反饋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對象並說明理由。申請對象對聯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符合規定條件告知書》後10日內向規劃建設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3.經公示符合條件,獲得保障資格的申請家庭,申請對象在簽訂購房契約前死亡的,如該申請家庭僅為一人申請的,則該家庭保障資格自動取消;如該申請家庭成員不止申請對象一人,則保留該家庭保障資格。
五、貨幣購房補貼流程
(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標準由發改、財政、物價、規劃建設部門核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領取憑證。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在接到《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憑證通知書》起三個月內前往規劃建設部門領取《貨幣購房補貼憑證》。
(三)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實行先購後補的原則。《貨幣購房補貼憑證》有效期為兩年(以《貨幣購房補貼憑證》制發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對象自行在市場上購買住房,必須在辦理權屬登記後,憑申請對象身份證、《貨幣購房補貼憑證》《不動產權證書》到規劃建設部門,在簽署不得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承諾書後,方可領取貨幣購房補貼。
(五)申請家庭不得購買直系親屬的、已列入當年徵收計畫的和危舊房等住房。
(六)申請家庭必須在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當湖街道、鐘埭街道、曹橋街道)自行購買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築面積最大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於人均建築面積18平方米,且每戶不得低於50平方米(60周歲以上的單身老人,建築面積不低於36平方米),否則不能領取貨幣購房補貼。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貨幣購房補貼憑證》有效期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
1.申請家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資格後,未在制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貨幣購房補貼憑證》的;
2.申請家庭已領取《貨幣購房補貼憑證》但未在制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放棄的;
3.申請家庭已領取《貨幣購房補貼憑證》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
六、貨幣購房補貼標準
(一)享受標準:
1.家庭成員1-2人的,可享受住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補貼。
2.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可享受住房建築面積80平方米的補貼。
(二)貨幣購房補貼額度: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條件的購房家庭,按照核定享受的面積,乘以貨幣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
貨幣購房補貼額度=(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標準。
七、產權處置
(一)按本辦法購買的住房,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應出示《貨幣購房補貼憑證》,由市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其不動產權證書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印記和五年後上市需要補交的金額等相關內容,並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核定人口。
(二)按本辦法購買的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後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前由財政收回全部補貼資金,所收回的補貼資金劃入住房保障資金專用賬戶。
(三)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內,購房人因繼承、離婚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在經規劃建設部門核准後,允許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註記相關內容,限制上市交易日期不變。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所有人視為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因司法程式等必須發生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規劃建設部門核准並補交相關金額後,允許提前上市。
(五)房屋徵收應增加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調查欄目。申請家庭購買的住房遇到徵收,被徵收人和徵收部門在辦理徵收補償手續時,應按下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政策規定辦理:
1.徵收後選擇購買徵收安置房(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願意將安置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且購買的徵收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的,徵收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書和徵收協定上註明屬經濟適用住房性質,產權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書》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等標記;對於徵收後不願意將安置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或購買的徵收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的,徵收部門應通知規劃建設部門,在被徵收人補交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後,按一般商品房性質辦理徵收安置手續。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部門應通知規劃建設部門,在發放貨幣補償款時將被徵收人原領取的貨幣補貼金額予以扣除;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通過市場購買住房,如願意將購買的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性質,應和規劃建設部門簽訂相關協定,在產權登記時由產權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書》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等標記,在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在取得貨幣補償款後一年內),可重新領取補交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金額,但購買的住房必須符合最新公布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房面積標準。
(六)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用於出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租等相關手續。
八、監督管理
違反本辦法,申請對象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購房補貼的,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資格;提供虛假證明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受理、審核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由財政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解決。
(二)各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實施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本辦法所稱住房面積均按照建築面積計算,住房使用面積換算住房建築面積的公式為:磚混建築面積=使用面積×1.30,磚木建築面積=使用面積×1.15。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購房補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平政辦發〔2015〕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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