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公園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具有相應的設施和良好生態環境,開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動,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具體包括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文物古蹟公園及街道遊園等專類城市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所管轄公園的日常管理。
規劃、質監、公安、消防、安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六條 公園用地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七條 公園的綠化、小品、雕塑、設施等景觀規劃,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依法報經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園景觀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九條 公園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公園的規劃要求進行,由具有相應資質並經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建設施工單位實施。
第十條 供電、供水、供熱、燃氣、通訊等管線施工涉及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避讓措施。確需穿越公園或者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應設定圍欄、明顯警示標示等,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 
第十二條 公園應當整潔、美觀,並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植被長勢良好;
(二)建(構)築物及公園內各類設施、標牌外觀完好、符合規範;
(三)水體清潔,符合觀賞標準;
(四)古樹、名木、文物、古蹟保護完好;
(五)無外露垃圾、污物和雜物。
第十三條 公園內各類標牌應當規範設定,文字、圖形等內容可以根據需要採用中外文對照標識。
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定簡介;主要路口應當設定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應當設定警示標牌;非游泳區、防火區、禁菸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公園內應合理設定公廁,公廁及其他各類服務設施應當保持良好、正常使用。
公園內應當合理設定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 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服務等各類活動的,應當徵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各類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範圍開展,並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檢查;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景觀;活動期間,舉辦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在公園內遊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影響大型公益活動的組織開展。
第十五條 公園內不得設定影響公園景觀的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經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線和地點行駛、停放。
公園內的作業車輛運行應儘可能避開遊客多的時間和路徑;無法避讓時,應注意疏導遊人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進入公園的遊人應當保護公園環境、愛護公物、文明遊園,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公園綠地;
(二)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三)在公園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亂貼、亂畫、亂掛、亂投各類廣告和宣傳品;
(五)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亂倒廢棄物;
(六)焚燒樹葉和垃圾;
(七)攜帶寵物犬等各種哺乳類動物。
第十八條 遊人進入收費公園應當按規定購買門票,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公園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老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兒童、學生進入收費公園,憑身份證明可免購門票或享受優惠。具體優惠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商物價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遊樂園管理規定,加強遊樂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公園內各類遊樂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
遊樂項目應當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運營。
第二十一條 遊樂項目經營者應當服從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遵循遊樂園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占用公園綠地或改變公園用地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園內依樹搭建屋棚、圍圈樹木的,或者在公園綠地內挖坑、取土的,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園的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責令其限期遷出,並處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四) 在公園內亂貼、亂畫、亂掛、亂投各類廣告和宣傳品,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五)在公園內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亂丟果皮核、紙屑、菸頭、飲料罐、塑膠袋、食品包裝袋、電池等廢棄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責令改正,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六)在公園內焚燒樹葉、垃圾或其他物品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攜帶寵物進入公園,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內賭博、尋釁滋事或者從事淫穢、色情、暴力等違法活動的,或者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入園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阻礙公園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遊樂設施的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監和安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未盡責任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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