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的決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的決定》是邢台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5月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市政府決定對《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依據增加“《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涉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三)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起草說明,具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採納有關部門、專家或者社會公眾意見情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應當說明評估結果採納情況;”
(四)將第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徵求意見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有關材料,具體包括: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原件,座談會、討論會、聽證會的筆錄和評估報告等;”
(五)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未列入年度計畫但因情況特殊急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先報送本級政府,經市、縣(市、區)長或常務副市長、常務副縣(市、區)長簽署意見後,轉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有具體時間要求的從其要求。”
(六)將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起草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意見。協商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主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經主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決定。”
(八)將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布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文號、檔案名稱稱、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內容。簽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範性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負責人署名和公布日期。”
(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可以向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對答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複查申請,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屬於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接到複查申請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書面答覆。”
(十)將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可以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檔案的方式,對規範性檔案報送審查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及其有關科室應當予以配合。”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一)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二)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不提出糾正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對個別文字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並對條款排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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