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的決定

《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市政府決定對《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依據增加“《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
(二)將第十六條中的“十個工作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向社會公布。
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或者新聞媒體等方式。”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不提出糾正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對個別文字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並對條款排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根據《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市政府決定對《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依據增加“《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
(二)將第十六條中的“十個工作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向社會公布。
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或者新聞媒體等方式。”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不提出糾正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此外,對個別文字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和備案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並對條款排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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