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遠區域師範學校暫行辦法

邊遠區域師範學校暫行辦法是指中國國民政府時期師範教育法規。1941 年 6 月教育部公布。共 25 條。規定邊遠地區師範學校的訓練目標、設立原則、中心工作、科目及課程標準、場所設備、招生、假期、附設機構、學生待遇等。訓練目標:使學生深切了解國族之意義及整箇中華民族意志集中與力量集中之必要;陶冶刻苦耐勞精神,啟發服務邊地之志趣;養成邊地生產建設技術與實際工作能力;培養邊地地方行政之知能;授予公共衛生及簡易醫學知識;增進邊地田野工作知識。明確邊區師範學校以國立為原則,分區設立。

每區一校,為推進邊區教育之中心機關,除完成協助指導、監督本區中心國小教育工作,輔導區內國小及社教機關,實驗邊地教育制度外,還協助地方改良農業、興修水利、造林墾荒、指導農林產品加工製造及副產品利用等。教學科目增加工藝、農業及邊遠地區知識課;增加農牧工教學實習時數;學生分組輪流半日上課半日工作或間日上課間日工作。舉凡學校內教務事務,一切日常操作及農場、工廠各項操作,均由學生擔任。學校增設農場、牧場、林場等,以學生自給自足為原則。學生享受公費待遇。對成績優良者,酌給獎學金。畢業生應在邊遠地區服務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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