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協定

國家間為解決邊界問題經過談判、協商後取得的一致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界協定
  • 外文名:boundary agreement
通常是相鄰國家就解決邊界問題所應採取的基本態度、立場、方法達成一致的意見,作為進行邊界談判,擬定邊界條約,進行邊界聯合檢查,制定邊界制度,進行邊防管理的指導原則。以相關國家政府共同聲明的形式發布,有時也以協定的方式公布。
邊界協定的內容主要有:協定各方對邊界現狀的基本觀點,存在的分歧及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邊界問題應遵循的原則及方法步驟等。如中國和尼泊爾為解決兩國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兩國政府於1960年3月21日就邊界問題達成協定,以雙方傳統習慣線為基礎,以喜馬拉雅山主山脊劃分,根據平等互利、友好互讓的原則對邊界現狀進行某些調整,來確定兩國邊界的全部走向。1961年10月5日,兩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並於1962年對全線進行了勘界、樹樁工作。1963年1月20日,兩國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關於兩國邊界議定書》,正式確定了兩國邊界。此外,相鄰國家還可就解決邊界的具體問題達成協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俄羅斯聯邦聯邦邊防總局邊防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蒙古國邊防軍管理局邊防合作協定》等。這類協定一般包括名稱、序言、約文、生效時間及有效期、全權代表簽署等內容。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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