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代表

相鄰國家為解決共同邊界問題和邊境管理事務,派出的代表各自國家邊境地區處理邊境事務的人員。又稱邊防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界代表
  • 外文名:border representative
邊界代表、副代表根據邊境雙方簽訂的邊境制度條約、協定中的規定設立,由各自政府或政府的有關部門任命,並通過外交或其他適當途徑相互通知。由邊防部隊團級以上指揮員或公安邊防(境)檢查站站長擔任。雙方根據邊界線管轄地段和口岸等級各設1名邊界代表,邊界副代表協助代表工作。實行邊界代表制度是保持兩國邊界的穩定和邊境地區的安寧,促進睦鄰友好關係,妥善處理邊界問題的重要措施和保證。
邊界代表按邊界制度條約以及與邊界有關的其他條約、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進行工作。在邊界代表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邊界代表指定,副代表代行邊界代表職責,並享有邊界代表的一切權利。邊界代表的職責是:①了解和掌握管段、口岸情況,根據上級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邊防會談會晤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②組織擬制邊防會談方案,審批邊防會晤方案,指導邊防會晤,積極穩妥地處理邊境涉外事務。③組織研究管段、口岸的邊防情況和動態,提出加強邊界(邊境)管理控制的意見和建議。④指導邊防會談會晤站的業務學習、訓練和建設,帶領部屬貫徹執行上級指示、邊防政策規定和有關條約、協定、協定。⑤組織本級與鄰國相應機構之間的邊防合作,負責上級與鄰國相應機構之間的邊防合作聯繫事務。⑥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邊界代表在處理邊界問題工作中有權任命會晤站站長、副站長(邊界代表助理員)、秘書、譯員和專家等。邊界代表、副代表及其隨行人員為執行公務在對方境內時,人身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交通運輸工具、攜帶的檔案和物品不受侵犯。邊界代表及其隨行人員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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