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名。即少數民族地區之編立保甲。清代遍行保甲之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徼編甲
- 性質:保甲制度名
- 解釋:少數民族地區之編立保甲
- 流行時間:清代
保甲制度名。即少數民族地區之編立保甲。清代遍行保甲之制,自城鎮鄉村以至灶、廠、寺觀、店、埠、棚、寮及商漁船隻,均行編甲。其邊徼地區,亦不例外。凡在蒙古地區種地居住之人戶,皆設牌頭、總甲等負責稽查,如有隱匿內地逃人者,並令札薩克查拿。在苗族聚居省份,如有苗、傜寄籍內地者,即編入民甲,其餘各處苗、傜族人戶,令千戶、百戶及頭人、峒長等稽查。甘肅番戶,設有土司者,令土司稽查;由地方官管轄者,令該管頭目編查。四川改土歸流各番寨,令鄉約教化,甲長稽查, 仍聽撫夷掌堡管束。廣東樂昌縣、翁源縣安插之湖南省遷來傜民,設立傜甲稽查,給予官荒地畝耕種,所居山場,不許占越定界。在雲南永昌之潞江、順寧之緬寧邊疆區居住的民人,編造寄籍,互相保結,禁止與擺夷結親,如有進關回往,報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