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廠編甲

保甲制度名。清代遍行保甲制度,自城鎮鄉村以至灶、廠、寺觀、店埠、棚、寮、邊徼及商漁船家,均行編甲。其中各鹽場灶戶,於一般保甲之外另編牌甲,所僱工人隨灶戶另注,令鹽場官員督察。而廠礦丁戶,則令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各處煤廠則令僱主將傭工人等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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