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寮編甲

戶政名。保甲制度。清代遍行保甲制度,凡城鎮、村屯、灶、廠、店埠、邊徼以及商漁船隻,均行編甲。其在浙江、福建、廣東沿海附近炮台塘汛各島搭蓋寮房居住的寮民,亦令文武官員稽查,照內地保甲之例,設立牌頭、甲長、澳保約束,並且不許添蓋寮房續行占住,至外洋離汛較遠之島, 則禁止民人居住

其各省山居之棚民,亦按戶編冊,令地主並保正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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