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法治鄉村建設辦法

《遼源市法治鄉村建設辦法》是遼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源市法治鄉村建設辦法
  • 發布單位:遼源市人民政府
遼源市法治鄉村建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法治鄉村建設,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治鄉村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治建設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法治鄉村建設規劃,研究解決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司法行政、農業農村、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衛生健康、民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法治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參與法治鄉村建設,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自治制度,依法開展村務決策、村務公開及村務監督等鄉村治理工作。
  村民享有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賦予的權利,履行規定和約定的義務,有序參與法治鄉村建設。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以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法治鄉村建設活動。
第七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標準,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創建活動,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鄉鎮網路政務便民服務體系,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套用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完善鄉村格線化管理中的基礎信息採集、隱患排查處置和聯繫服務民眾等機制,提升鄉村治理效能。
  第二章 制度規範化建設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涉農領域制度措施的,應當做好政策解讀,對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並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契約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辦理相關法律事務,防範政府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工作給予指導。
  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在表決通過後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依法規範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民眾權益、引導民風民俗等行為或活動,可以對尊老愛幼、婚喪禮俗、餐飲消費、垃圾分類、村容村貌管理等內容規定守規獎勵和抵制約束的措施,並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在縣(區)農業農村等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以及流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公布。
  第三章 涉農行政執法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延伸,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本級政府的行政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鄉(鎮)、街道綜合執法目錄清單,督促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各項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業務培訓,通過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持證上崗執法。
  第四章 鄉村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固定場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站。
  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各公共法律服務站(室)無償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廣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和網路平台的套用,最佳化與實體平台資源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引導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採取定期、巡迴等方式向鄉村提供法律服務。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服務接待時間、場所和聯繫方式向村民公布,為村民獲得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因經濟困難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規範發展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調解員、仲裁員以及法律服務志願者等構成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隊伍,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
  第五章 鄉村矛盾糾紛化解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及時化解轄區內矛盾糾紛。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鄉(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渠道作用,最佳化工作流程,加強上下銜接,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發展鄉村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規範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推行人民調解格線化管理,提高矛盾糾紛化解效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點),整合矛盾糾紛化解資源,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派出所、警務室與同級人民調解組織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對接,及時研判預警信息,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激化升級。
  第六章 平安鄉村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基礎性制度、設施、平台建設。完善鄉村技防系統建設,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套用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農村警務工作,落實“一村一輔警”機制,推進智慧農村警務室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黨委的統一部署,聯合檢察院、法院及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農村突出治安問題專項整治,健全防範打擊長效機制,淨化社會環境。
依法懲治鄉村黑惡勢力、黃賭毒盜拐騙搶行為以及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利用民間信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查處破壞農村生態環境、侵占農村集體資產、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監督和服務管理。
  健全完善村級心理諮詢室,建立經常性社會心理服務機制,夯實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層基礎。
  第七章 鄉村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制定鄉村普法宣傳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利用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中國農民豐收節等時間節點和各類集市等公眾活動聚集區域,宣傳憲法、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建設完善法治廣場、長廊、院壩、街區等法治文化陣地,在黨群服務中心、文化禮堂建設中體現法治元素。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並組織編寫創作具有鄉土文化特色、民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在會展、會演、網路、電視上展播。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對村級組織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格線員、人民調解員等的法律知識培訓,培育鄉村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學法守法示範戶。
  第四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積極參與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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