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第2輯)》內容簡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第一要務。優質、高效的審判工作最後都要落實在每一個案件上。從案件中擇其優者定為案例,是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一種重要形式。案例指導制度是建立法院之間、法院內部審判機構之間和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和認識的協調機制,在統一司法尺度,準確適用法律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書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288頁
- 開本:16
- 作者:王振華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0901379, 7510901375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張志明、張晶晶等五人盜竊案
正確理解“以自首論
——楊濤搶劫、強姦案
準確把握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李惠搶劫案
審理死刑案件應認真審查被告人自然情況
——張強等搶劫案
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郝萬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問題
——郝淳等販賣毒品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的認定及組織賣淫犯罪加重情節的理解與適用
——劉偉等九人強姦、組織賣淫、盜竊、容留賣淫、故意傷害案
民、商事部分
如何理解契約解除的適用條件
——鞍鋼集團礦業公司訴遼寧省冶金地質勘查局地質勘查研究院探礦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正確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適用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訴本溪熱電廠、本溪市集中供熱公司、本溪市供熱總公司、本溪泛亞環保熱電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扶助父母導致死亡,父母應當適當補償
——齊銳訴王金榮、張寶聚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抗訴案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本溪鋼鐵廣廈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袁樹青等99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抗訴案
金融機構對其虛假驗資行為應當承擔特殊的侵權責任
——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訴長春市環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春市環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潭信用社特殊
類型的侵權糾紛案
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權
——郭永清訴張桂學、張桂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的法律效力依法應受保護
——林波訴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灣里街道辦事處寨子溝村民委員會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中止訴訟程式適用及企業字號侵犯商標權的認定
——李惠廷訴王將餃子(大連)餐飲有限公司侵犯
商標權糾紛案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應合法進行
——宋萬美訴大連富地重工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勞動
爭議糾紛案
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屬於侵犯股東知情權
——劉桂華訴大連紅星美業有限公司侵犯股東權益案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按結算數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
——大連永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訴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大連隆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
買車人未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未必成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正當理由
——大窪縣光明化工廠訴鞠向生、華安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抗訴案
被保險人知道保險契約免責條款的約定而未盡免責條款所指向的
義務時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瀋河支公司訴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劉岑、郭雅琴、瀋陽時代亞飛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借款契約糾紛抗訴案
列印遺囑的效力認定
——遲凝與蘆玉琢等人繼承糾紛案
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東代表訴訟要求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
承擔法律責任
——秦鵬訴瀋陽陵東實業發展總公司、原審第三人瀋陽
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抗訴案
正確認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訴李良俊、孫勇海買賣
契約糾紛抗訴案
無效房地產買賣契約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金彪訴綏中縣第三運輸公司房屋買賣契約糾紛
綜合審查判斷相關證據,準確認定公司股東身份
——程新訴於濱、於宏、瀋陽程市光源有限公司
股東權糾紛案
行政部分
工傷認定中的證據審查
——丹東鴨綠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丹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
局工傷認定案
政府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應慎重處理違章建築的強拆問題
——陳忠江訴新民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及
行政賠償案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的司法審查及判決方式
——康平縣東升滿族蒙古族鄉歷家窩堡村民委員會訴康平縣
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抗訴案
正確理解適用林業政策,講求裁判的方法和藝術
——桓仁滿族自治縣古城鎮同江村第二村民組訴桓仁
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第三人桓仁滿族自治縣古城鎮同江村
民委員會林業行政裁決案
執行部分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案件應堅持程式公正並著重證據的審查
——大連大顯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瀋陽宇岩網路科技發展
有限公司、劉麗艷買賣、擔保契約糾紛案
文摘
(一)被告人張建明自1994年與被告人郝萬春相識後,便一直與其保持密切的私人關係。2002年3月25日,因為瑣事,關勃將郝萬春砍致輕微傷,同年4月28日,趙志懷、張永利、李卓等人受郝萬春、郝萬順指使,對關勃實施報復,致其重度傷殘。同年10月28日,趙志懷、李卓因涉嫌對關勃故意傷害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11月初的一天,郝萬春找到張建明,說:“能不能給對方花點錢,公安局不追了?”張建明講:“你再去落實一下,完事告訴我。”三四天后,郝萬春給張建明打電話,稱“跟老關家說好了,對方挺高興。”張建明答應,“那你得讓老關家主動到公安局提出,公安局的事我來安排。”11月中旬的一天,張建明電話告知時任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局長張民,授意此案可由雙方私了。11月26日,郝萬春以支付被害人關勃120萬元為條件,與關勃達成協定。和平分局因為張建明的直接授意對趙志懷、李卓二人取保候審,對其他涉案人員再沒有開展追捕工作,之後對取保候審的涉案人員也未做任何處理。
(二)2004年5月,被告人郝萬春指使被告人馬國玉等人拆毀瀋陽市電業局架設在於洪區和平村溶劑廠院內的輸電鐵塔,四名拆塔的僱工被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陵西派出所抓獲。郝萬春給被告人張建明打電話,說:“我在和平村溶劑廠院內有個供電局的鐵塔,我嫌他礙事兒,讓人給拆了。這事兒陵西派出所知道了,把給我拆鐵塔的人抓了。你想辦法幫著把事兒壓下去,把人整出來。”張建明當即答應:“知道了,我來處理吧。”隨後張建明就給陵西派出所所長譚鐵軍打電話,指示譚鐵軍“如果情節不嚴重,你們就從輕處理。”於是,譚鐵軍與該所副所長吳家利決定將四名僱工釋放,對其他涉案人員也未予追究,該案久拖未決。
(三)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郝萬春指使被告人楊冰、郝萬祥以捏造的事實到瀋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以下簡稱經偵支隊)舉報周勇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經偵支隊舉報中心認為不符合受案標準而未予受理。郝萬春得知後便給被告人張建明打電話求其過問一下,張建明立即給瀋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邱文財打電話授意受理此案,邱照辦後,又將案件由四大隊的李再新承辦的信息反饋給張建明。張建明通知郝萬春:“案件受理了,你到四大隊找李再新。”由於張建明的過問,經偵支隊受理了此案並對周勇立案偵查,在此之後還對周採取了逮捕措施,致使其被無辜關押403天。
序言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從2008g-起,嘗試建立案例指導制度。2009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第一輯)》的編輯、出版是遼寧法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舉措。今年為貫徹落實王勝俊院長“關於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相結合、創新法官培訓方式、倡導案例教學,切實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遼寧法院的案例編髮工作,編寫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第二輯)》,為案例教學奠定基礎。既為教學案例,裁判要旨的編寫尤為重要。裁判要旨是案例的精華和核心,是從典型案例中提煉出的裁判規則,是指導案例中真正具有指導與參考意義的。而對裁判要旨的理解與適用是法官闡釋判決理由,依法論理,結合法學理論進行有深度、有依據、有新意的分析與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