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

《遼寧省雷電災害房防管理規定》業經2005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 省  長:張文岳
  • 頒布時間:2005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4月1日
發布信息,規定正文,修改的決定,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
《遼寧省雷電災害房御管理規定》業經2005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三日

規定正文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有關工作。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防雷裝置必須每年適時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接受檢測。
第十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施防雷裝置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檢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後,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鑑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線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禁止、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線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一、對《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2.第九條修改為:“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第十一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4.第十二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5.第十八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6.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
7.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接連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禁止、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線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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