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盤錦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是盤錦市人民政府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地方:盤錦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目的:防雷減災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系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及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及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房產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減災宣傳工作,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制定雷電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 、廣播電視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等電子信息系統;
(五)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體育、遊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六)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安裝防雷裝置要符合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施工。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
第九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法對應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防雷裝置的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建設項目綜合布線圖;
(四)防雷裝置設計單位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
(五)採用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還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
第十一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辦結審核手續,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重新報審。
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要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須重新報審。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辦結有關驗收手續,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後,重新驗收。
無防雷設施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單位的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書;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是否按照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核實工作。
第十六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裝置要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要在檢測後出具檢測報告書。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隱患的,要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防雷減災安全責任制度,並指定專人或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防雷裝置的維護,發現隱患要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後,要申請當地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重新檢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壞防雷裝置。
第二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後,要及時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並視災害嚴重程度啟動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雷電災害受災單位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民眾開展自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一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以及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職責。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檔案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就有關防雷建築物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場所進行防雷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施工驗收規定》和《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等責任性事故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系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系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線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由電磁禁止、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線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系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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