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

《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是一條政府頒布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統計局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經濟處罰的條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第三條 縣級以上統計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罰沒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繳到代收機構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
第四條 對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不滿10萬元或者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不滿100萬元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20%以上不滿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20%以上不滿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2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20%以上不滿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5以下萬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或者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20%以上不滿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20%以上不滿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數額占實際數額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利稅、工資總額指標違法數額500萬元以上的或其他總量指標違法數額5000萬元以上,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相對數指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情節嚴重的,可以加倍處罰,但一種違法行為罰款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對個體工商戶不得超過1萬元。
同一項指標有多次違法行為的,按違法數額占實際數額比例最高的從重處罰。
一種統計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統計指標數據的,按其中占實際數額比例最高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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