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號
《遼寧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業經2011年9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遼寧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取公眾容易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升公眾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推廣套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活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遵循政府主導、依靠社會力量、全民共同參與的原則,推動自然科學普及與社會科學普及同步發展。不同領域、不同專業之間的科普組織應當開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資源。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農村和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參與科普工作。
支持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捐贈、投資等方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的,可以採用市場機制運作方式。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科普工作作為公共文化服務和文明城市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完善城鄉科普網路。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科普惠農政策的實施,組織開展適合農村需要的科普工作。
第六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的發展。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農業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動開展相關領域的科普工作。
第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統籌利用科普設施,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發展規劃、計畫,支持和指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科普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科普工作的發展規劃和計畫,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 每年5月第三周為全省科普周,9月17日為全省科普日。
第十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和生產、生活實際需要開展各類科普活動,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農業、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農村科技知識培訓,建立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推動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普及和套用。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支持建立科普教育基地,鼓勵學校、幼稚園開設科普課程。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每學期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組織學生開展科技教育、科技發明、科普講座、參觀考察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科普教師。鼓勵義務教育學校從社會上聘請科普志願者作為科普輔導員。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適宜的科普設施。
第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科技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文化場館,應當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八小時,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科普周(日)、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科普設施出現運營困難的,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其正常運行。
科普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舉辦面向公眾的科普展覽、科普講座等活動,對青少年團體科普活動應當優先安排,並給予減免收費的優惠。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傳媒機構,應當在媒介傳播中安排科普內容,開展信息化遠程科普教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企業創辦行業或者企業展館等科普設施,利用自身的產品、技術和設施優勢,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面向公眾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城鎮基層組織和社區應當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科普活動室、社區學校等方式開展科普活動,其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行業性、專業性會展和博覽會等大型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利用設施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學術研究單位培養科普帶頭人,提倡學術帶頭人從事科普工作。
承擔政府科研項目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應當撰寫科普文章,宣傳科普知識。
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立專兼職結合的科普工作隊伍,培養壯大科普志願者隊伍。
科技工作者和社會科學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鼓勵其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和科普學術交流,為其從事科普研究創作、申請科普項目經費、接受相關培訓和進修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定期開展科普統計調查,共享科普統計數據,建立科普信息資料庫和科普專家庫。
第二十條 科普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
科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制定。
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合理設定科普設施,提高使用效率。
對社會力量興辦的科普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正常運行和維護費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占或者改變科普設施的用途。因社會公共利益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功能和用途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擇地重建。
科普設施因特殊需要臨時改作他用的,應當徵得主管部門同意,但一般不得超過10日;使用者應當在期滿後恢復原狀,不得影響原功能、用途,不得妨礙科普活動正常開展。
第二十三條 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創立以圖書、刊物、講壇、畫廊等各種形式為載體的科普品牌,對其開展科普研究、推廣科普成果、開發原創性科普產品等科普活動以及出版、發行、進口科普讀物、影視作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個人撰寫的科普著作、科普論文、科普讀物等科普成果,指導科普實踐活動所取得的業績(以下統稱科普成果),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評比考核、學術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學術成果享有同等待遇。
科普成果應當納入省科學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評選範圍。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科普活動為名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封建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侵占或者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的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研立項、評比考核、學術獎勵等方面拒絕將科普成果給予與其他學術成果同等待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