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

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

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在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民政廳的雙重領導下的為支持教育發展籌措資金的非營利、社會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瀋陽師範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捐助,為提高辦學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教育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Liaoning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LNSYNUEF
  • 單位: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
  • 時間:2010年5月5日
  • 地點:遼寧省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
  • 業務管理機關:遼寧省教育廳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理事成員,基金會章程,

發展歷史

2010年5月5日,經遼寧省民政廳審批,臘故廈謎“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遼基證字第20014號)正式成立。教育基金會將以多方面籌集學校發展建設資金,獎教助學,提升學校辦學綜合實力,推動校乃至省教育事業的健康穩步發展為目的開展工作。
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為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管理好基金會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師生、支持教學科研、資助學術交流與合作、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組織人員開展專項公益活動。
基金會按照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在遼寧省教育廳的指導下,秉著規範、高效、勤儉、透明方針,依法、誠信運作,致力於通過低成本的管理實現高效率的基金籌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基金的作用。

理事成員

法人代表於文明瀋陽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理事長於文明瀋陽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副理事長孫輝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張紹純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副會長、遼寧漢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張偉瀋陽師範大學對外聯絡處處長
理事於文明瀋陽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理事李崇春瀋陽師範大學副校長
理事趙暉瀋陽墓項師範大學財務處處長
理事張偉瀋陽師範大學對外聯絡處處長
理事張紹純中國國際科技促進會副會長、遼寧漢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譚鈞升遼寧中天文化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姚輝瀋陽春天百貨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長趙大宇瀋陽師範大學校長
監事趙大宇瀋陽師範大學校長
監事林群瀋陽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
監事楊柏冬瀋陽師範大學審計監察處處長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遼寧省瀋陽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遼寧沈師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Liaoning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 LNSYN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瀋陽師範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捐助,為提高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推動教育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大學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黃河北大街253號(瀋陽師範大學內),郵編11003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好基金會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運煮膠嘗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面向社會資助貧困學生;
2. 面向社會獎勵優秀師生;
3. 面向社會支持教學科研;
4. 面向社會資助學術交流與合作。
5. 面向社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四)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組織人員開展專項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估櫻諒、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等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首屆理事會暫由7名理事組成,根據發展需要,任期內可以適量增選和調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基金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可成為本基金會的理事;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習辯閥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籃尋欠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享辨榆煮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4. 可以書面的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義務:
1.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接受捐贈和資金的管理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五)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可以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六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社會捐贈;
(二)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學科建設;
(三)資助教學、科研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四)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它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資金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二)資助教學或科研項目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好基金會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面向社會資助貧困學生;
2. 面向社會獎勵優秀師生;
3. 面向社會支持教學科研;
4. 面向社會資助學術交流與合作。
5. 面向社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四)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組織人員開展專項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等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首屆理事會暫由7名理事組成,根據發展需要,任期內可以適量增選和調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基金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可成為本基金會的理事;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4. 可以書面的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義務:
1.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接受捐贈和資金的管理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五)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可以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六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社會捐贈;
(二)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學科建設;
(三)資助教學、科研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四)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它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資金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二)資助教學或科研項目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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