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對我省民辦高等學校的規範管理,引導我省民辦高等學校持續健康的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和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辦法(試行)
  • 地點:遼寧省
  • 類型:檢查辦法
  • 依據:教育部令第25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民辦高等學校的規範管理,引導我省民辦高等學校持續健康的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和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高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依法按年度對學校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專科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年檢。
當年設立的學校,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年檢內容
(一)核定的許可事項變動及辦理備案事項情況;
(二)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及決策機構、校長履旨在履職情況;
(三)財務、資產狀況及法人財產權落實情況;
(四)辦學條件情況;
(五)教師隊伍建設及師生權益保障情況;
(六)教育教學、學籍管理情況;
(七)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穩定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年檢的內容,可視情況每年有所側重。

第五條

學校應提交的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財務審計報告
(三)年度辦學基本情況統計等材料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年檢程式
(一)每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學校提交年檢材料;
(二)省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年檢材料並進行實地檢查;
(三)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七條

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三種。
年檢結束,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檢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並將向社會公告年檢結果。
學校更換辦學許可證書,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八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
(一)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三)未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四)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五) 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六) 決策機構、校長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 違規發布招生簡章、廣告的;
(八) 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的;
(九) 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十) 本年度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十一)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辦學許可證、印章的;
(十三)設立分支機構的;
(十四)現有淨資產低於學校實際收費總數的;
(十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六)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十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對“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年檢基本合格”的學校,限期整改為3個月。整改期滿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複查。經複查符合規定的,應將檢查結論變更為“年檢合格”。對逾期未解決問題或者未按時報告整改情況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年檢不合格”的學校,限期整改為一年,整改期內停止招生。整改期滿經檢查仍不合格的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檢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相關行政處理,並向社會公告。對連續兩年不接受年度檢查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連續兩年年檢合格的民辦高校可以免檢一年。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經費用於年檢工作,不得向學校收取年檢費用。

第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年檢中應從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年檢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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