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是一項由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650
- 發布日期:1998-05-29
- 生效日期:1998-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管理本鄉(鎮)林業工作和指導林業生產,受自治縣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依法行使林業行政管理職能。
自治縣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它合法權益。
林業基金包括:育林基金、更改基金、開發建設基金以及其它發展林業的專項基金。
林業基金的徵集標準按上級規定執行。
自治縣在林業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優惠。
林業基金設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林業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造林、種苗、森林經營、野生動物保護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在自治縣內進行工程建設、開採礦藏等需要徵用、占用林地,須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縣城內經城建主管部門審核),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徵用、劃撥手續。
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應當向被徵用占用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向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交納森林植被恢複數,各項費用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山林火災,各級政府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交通、郵電、衛生等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自治縣森林防火期春季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為9月25日至12月31日。森林防火戒嚴期春季為4月1日至5月10日,秋季為10月10日至11月10日。
自治縣嚴禁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集體山林承包給個人經營,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簽定承包契約。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凡在自治縣境內居住的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都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義務植樹林木的權屬歸林地權屬單位所有,地權不明確的,由政府指定單位或部門所有。
對已劃分自留山,因轉讓、造林、搞多種經營,仍需到集體山林打柴的,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對自留山中未劃歸個人的集體林木,仍歸集體所有。
自治縣逐步建立活立木轉讓市場,林權所有者可以通過招標、租賃、抵押、委託經營等形式使林木形成商品。
租賃費、承包費和活立木轉讓所得資金,應全部用於發展林業生產。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變更,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一)國有林由國有林場經營管理,按《森林經營方案》進行規劃設計,按有關法規規定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組織造林、育林和森林經營保護工作。
(二)年採伐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由村委會組織對林木作價折股,建立股份合作制林場,統一經營管理,收入按股分紅,保護林權單位合法權益。
森林經營單位根據資源清查資料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組織對《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計入採伐限額。
國有林、國合林、集體林的採伐,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林業工程技術人員主持設計;自留山和承包山營造的人工林採伐,由鄉(鎮)林業站進行設計。
森林經營設計,經採伐作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採伐單位方可向自治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自治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政府批准的採伐限額指標和經審核的設計,簽發省林業廳統一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翻印、複製、仿造、塗改和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
凡從事木材經營和加工的單位、個人,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嚴禁無證經營、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收購來源不明的木材。
“號印”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刻制。各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應由專人保管使用,採伐驗收合格後一次列印。
嚴禁無“號印”木材進入流通領域。嚴禁仿造、制售假“號印”。
無《木材運輸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的木材及其產品,鐵路、交通部門及其它運輸單位和個人的車船不得承運。
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林政稽查隊,查堵被盜伐林木。
(一)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林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拆除或沒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並處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罰款,造成林地破壞和其它實際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二)毀林開墾、採礦、養蠶、採石、采砂、采土,責令停止毀林行為,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林木1至3倍樹木,並處以毀林樹木價值1至3倍罰款,破壞林地的,每平方米處以5至15元罰款。
(三)未經批准砍伐有爭議地區的林木,沒收全部木材或非法所得,並處以木材價值1至3倍罰款。
(四)進入封山育林區和人工幼林地放牧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破壞樹木的,責令賠償實際損失,並處實際損失2倍罰款。
(五)扒剝或收購活立木樹皮,每25公斤折合一立方米木材,按盜伐林木處罰標準處罰。
(六)未經批准獵捕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省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規定處罰。
(七)林業調查設計人員在採伐作業設計中弄虛作假,造成超采林木,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計資格,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從事林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林業法規、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濫伐、盜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按照《遼寧省實施〈森林法〉辦法》規定處罰。
(十)對濫伐或盜伐森林嚴重的地區或單位,按其濫伐或盜伐實際數量扣減3至5倍採伐限額指標;情節嚴重的,應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防火期燒茬子、秸棵、地格子、上墳燒紙,處1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燒荒、煉山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因野外用火,燒毀樹木,須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並處以樹木價值5倍以下罰款,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生森林火災,有義務、有能力的人和單位,拒絕執行救火任務,造成火災蔓延,處個人和單位防火責任人500元以下罰款,並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擅自經營、加工木材的,取締該經營加工廠點,並沒收所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非法所得。
(二)經營、加工的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或未打“號印”的,沒收木材,並處木材價款10%至30%罰款。
(三)運輸無“號印”木材、無木材運輸證明或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沒收運輸的全部木材。
(四)運輸木材的數量、樹種、材種、規格、起止地點與運輸證明不符的,沒收超量或與證明不符的木材。
(五)單位和個人承運木材,無木材運輸證明的,沒收運輸的全部木材,並處其承運木材價值30%以下罰款。
(六)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的,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偽造、塗改、倒賣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沒收運輸的全部木材,並處以相當木材價款10%至30%罰款。
(七)應施檢疫而無檢疫證明運輸木材或林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八)木材生產、經營、加工單位,未建立木材管理台賬,“三總量”明顯不平衡或造假帳,處以該單位或部門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九)制售假“號印”的,沒收假“號印”,並處以1000-2000元罰款;非法使用“號印”列印木材並銷售的,沒收全部木材,並處1000元罰款,對“號印”管理人處其非法列印木材價值的10%至50%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