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會計證管理實施細則

《遼寧省會計證管理實施細則》意在加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證管理辦法》,結合遼寧省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會計證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日期:1997-09-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7-09-30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遼寧省會計證管理實施細則
(1997年9月30日遼寧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96年7月19日頒布的《會計證管理辦法》修訂)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會計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會計證是具備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
會計證持證人具有合法的會計執業資格,可依法獨立行使會計職權,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加會計專業職務評審、聘任(任命)和優秀會計人員評選,可以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各單位不得任用其擔任會計崗位工作。
第三條取得會計證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財經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
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
第五條會計證的頒發的管理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中直駐沈單位、省直駐沈單位由省財政廳負責。
第二章 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
第六條會計證實行考試制度。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每年進行一次,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教材,統一試題。考試時間為每年三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七條考試科目定為:會計法規、會計基礎、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
其中:“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實行單科結業,經培訓、考試合格分別頒發《初級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和《珠算鑑定等級證書(普通六級)》(以下簡稱“兩證”)。
第八條有志於從事會計工作,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可免試“會計基礎”,經“會計法規”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可取得預備會計證。
第九條有志於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必須先參加崗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不得少於300學時),然後,參加“會計法規”、“會計基礎”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可取得預備會計證。
第十條預備會計證是非會計人員,經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取得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非會計人員所取得的預備會計證,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內,可作為各用人單位選用、聘用會計人員的依據。持證人員被用人單位任用(或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三十日內到發證機關換領正式會計證,同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在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其所持預備會計證自行失效。
第三章 會計證的制發
第十二條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部分,主證、副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頒發。
第十三條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會計證號碼
4.發證機關
5.發證時間
6.工作單位
7.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8.專業職稱及取得時間
9.行政職務
10.會計崗位
11.註冊登記情況
12.專業培訓及後續教育情況
13.有關說明
第十四條預備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預備會計證號碼
4.發證時間
5.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6.有關說明
第十五條會計證號碼為十一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數字為市級地區代碼,第三、四、五位數字為區、縣級地區及主管部門代碼,後六位數字為順序號。市級地區代碼如下:
瀋陽市--01; 大連市--02; 鞍山市--03;
撫順市--04; 本溪市--05; 丹東市--06;
錦州市--07; 營口市--08; 阜新市--09;
遼陽市--10; 鐵嶺市--11; 朝陽市--12;
盤錦市--13; 葫蘆島市--14; 中省直--15。
第十六條有關預備會計證號碼的規定與會計證號碼的規定相同。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在頒發會計證的同時應進行備查登記,並將頒發情況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報省財政廳。
第四章 會計證的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會計證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會計證、預備會計證的持證人被用人單位聘(任)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會計證註冊登記申請表》,並在三十日內到發證機關進行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會計證註冊登記申請表》由會計證管理機關制發,應記載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註冊後的持證人員作為正式會計人員管理。
未經註冊登記的會計證不予辦理年檢,持證人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財務部門組織的在職會計人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持證會計人員調離所在單位的,應在離崗後三十日內,由原單位發證機關進行註冊登記。
對於離崗後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應由調出方發證機關向調入方發證機關提供證明並轉出有關資料,再由其調入單位向同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後,其所持會計證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持證會計人員因離退、解聘、停薪留職、辭職等原因離開會計崗位的,其所持會計證在有效期內不予收回,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重新按規定到發證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會計證的年檢考核
第二十三條遼寧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所有持證財會人員,均依本細則規定接受會計證年檢。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會計證年檢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計證年檢每兩年進行一次,雙年號為年檢年份,時間為第四季度。
第二十六條會計證年檢內容:
1.審核在崗財會人員是否持有會計證,是否符合發證條件,發證手續是否齊全。
2.會計證所列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3.財會人員崗位變動情況。
4.在每年的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和日常檢查中,有無違法違紀問題。
5.各級發證機關應按照有關會計人員培訓制度的規定,及時將持證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及後續教育的情況記錄在案。
6.其它需要在會計證年檢中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各會計證管理機關對各單位送檢有關材料按照年檢內容和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證審驗。
在對受檢人員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將會計證受檢人員有關數據,在年檢結束兩個月內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年檢有關問題處理
1.在年檢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吊銷其會計證,並在兩年內不予辦理會計證。
2.年檢過程中,對未達到崗位職責要求的財會人員,要進行培訓,限期改正,兩個月後由發證機關重新審驗。重檢仍不合格,發證機關可吊銷其會計證。
3.對在崗位持證的離退休財會人員的年檢,要單獨進行登記,並由各市會計證管理機關註冊上報,省直由省財政廳匯總。
4.財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會計證:
(1)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持證者。
(2)有偽造、變造會計資料行為者。
(3)有違法違紀問題者。
(4)未按規定參加專業培訓和後續教育者。
第二十九條對離崗財會人員所持會計證不受理年檢,其會計工作年限應扣除脫離會計崗位的年限。
第三十條凡脫離會計崗位連續時間超過兩年的,其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年檢的會計證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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