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會計證管理規定

《交通部會計證管理規定》在1990.08.28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會計證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管理,確保會計證頒發質量,根據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部所屬的運輸、港口、工業、供銷、基建、施工、船檢、救撈、海監、設計、科研、院校和部屬其他企事業(含集體、多種經營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會計人員和主要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部屬各單位會計證的頒發管理。負責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會計人員專業考試的統一部署和命題,負責對本條第(一)、第(二)項指定的會計證頒發管理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
(一)授權上海海運局、廣州海運局、長江輪船總公司、大連輪船公司、長江航務管理局、秦皇島港務局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會計證的頒發、管理。負責按部的部署具體組織不具備規定學歷會計人員統一考試,負責對現職會計人員考核、發證及建立本機關及所屬單位持證會計人員業務檔案。
(二)授權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中國公路建設總公司、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海上救助打撈局、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負責所屬單位(不含本機關)會計證的頒發管理,負責按部的部署具體組織對所屬單位現職會計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及建立持證會計人員業務檔案。
(三)部屬在京單位及部屬海監、科研、設計、院校等其他單位由部財會司負責考試、考核和發證。各單位負責現職會計人員考核及建立持證會計人員業務檔案。
第五條 根據財政部《辦法》的規定,會計人員取得會計證,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遵守會計法規、制度;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第六條 對已評定會計員以上(含會計員)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含中專及中專專修班)並符合第五條第(一)、第(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會計人員,直接發給會計證。
凡未取得會計員以上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又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會計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考試、考核:
(一)一九八七年底以前高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經過一年以上財會專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經考核合格,發給會計證。
(二)一九八七年底以前高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未經過一年以上財會專業培訓的,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發給會計證。
(三)會計專業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條件的現職會計人員,須經一年以上財會專業培訓並取得結業證後,才能參加會計證考試,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發給會計證。
第七條 專業考試科目分為財務會計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專業財務會計、計算技術(會計套用數學和珠算)四門,考試成績均在60分以上為考試合格。
專業財務會計考試根據交通行業不同部門的特點,可定為:水運會計、公路運輸企業會計、工業會計、工程會計、對外承包企業會計、預算會計等。
第八條 會計人員取得會計證,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格式見附表一),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規定第三條指定的發證機關批准頒發。
第九條 凡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可依法獨立行使會計人員的職權,可以參加會計專業職務的評審、聘任(任命)和優秀會計人員的評選,可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任用其獨立擔任會計崗位工作。
第十條 對任用無會計證人員擔任會計、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人員的單位(包括新組建的單位),有關開戶銀行不予辦理留存印鑑卡片(本規定財政部已徵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條 會計證應記載持證會計人員獎勵、處分、專業職務、行政職務、論著、工作業績、培訓等情況,作為評審、聘任(任命)會計專業職務以及評選優秀會計人員的主要參考依據。
會計證所列各項內容,每年記載一次,由持證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財會機構負責填寫,人事部門核簽。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辦法》規定,會計人員業務檔案由會計部門管理。持證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機構應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會計證記載情況按人列報本規定第三條指定的業務檔案管理部門。各級業務檔案部門應根據所轄範圍的持證會計人員基本情況如實填列記載。
第十三條 對於新調入交通部所屬單位的會計人員,應由調出方發證機關提供證明並轉來業務檔案,會計人員所持的原會計證換髮交通部統一的會計證。因離退休、改行或已提升到行政領導崗位的會計人員,應在其會計證和業務檔案簽注有關情況,並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已在地方領取會計證的,交通部承認其會計證的有效性,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由各發證機關換髮交通部會計證。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應建立驗證制度,每年對持證會計人員不定期抽查、驗證。對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集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受到兩次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或弄虛作假騙取會計證的,發證機關應根據情節吊銷或暫時收回其會計證。情節嚴重的應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 交通部會計證編號由六位數字組成,前兩位數字由交通部統一規定(見附表二)。
第十七條 交通部會計證由部根據財政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各發證機關根據所轄單位現職會計人員數量,統一向部領取。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會計證申請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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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別| |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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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職務| |專業年限|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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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財務會計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專業財務會計|計算技術
試|------|------|------|--------
成| | | |
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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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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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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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門|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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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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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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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交通部會計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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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單位名稱 | 規定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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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 | 01××××
2 |上海海運局 | 02××××
3 |廣州海運局 | 03××××
4 |大連輪船總公司 | 04××××
5 |長江輪船總公司 | 05××××
6 |黑龍江航運管理局 | 06××××
7 |長江航務管理局 | 07××××
8 |秦皇島港務局 | 08××××
9 |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 | 09××××
10|中國公路建設總公司 | 10××××
11|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 | 1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檢局 | 12××××
13|海上救助打撈局 | 13××××
14|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 | 14××××
15|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 | 15××××
16|交通部財務會計司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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