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項送審程式實施辦法》是1993年1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遼政辦發[1993]5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項送審程式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3]59號
- 發布日期:1993-01-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遼寧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項送審程式實施辦法
(遼政辦發[1993]59號)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
擬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簽發的公文,一般均須按規定的程式,首先交由省政府辦公廳(指定文電處)登記,然後分別進行處理:
1、擬以省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文的文稿,經文電處審核後,由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核並提出送審意見。
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一般應根據文稿的內容和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分工,批請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審定。秘書長、分管副省長認為需要送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或按規定須由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的,批請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按規定須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的,由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提請列入常務會議題。
根據規定須送請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的文稿,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請分管副省長並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2、對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主送省政府的檔案,省直各部門、各市人民政府報送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首先經文電處提出擬辦意見,送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定。對其中重要的,分管副主任可批請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審定;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如認為有必要,可批請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根據規定應當送請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的,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請分管副省長並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3、送請領導審核簽發的檔案的傳遞,均由文電處負責,儘量避免領導之間自行傳遞,以免檔案丟失。
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凡未按正常程式上送的檔案,省政府領導不予受理。
擬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簽發的公文,一般均須按規定的程式,首先交由省政府辦公廳(指定文電處)登記,然後分別進行處理:
1、擬以省政府或辦公廳名義發文的文稿,經文電處審核後,由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核並提出送審意見。
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一般應根據文稿的內容和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分工,批請秘書長或分管副省長審定。秘書長、分管副省長認為需要送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或按規定須由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的,批請常務副省長、省長簽發。按規定須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的,由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提請列入常務會議題。
根據規定須送請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的文稿,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請分管副省長並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2、對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主送省政府的檔案,省直各部門、各市人民政府報送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首先經文電處提出擬辦意見,送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定。對其中重要的,分管副主任可批請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審定;分管副省長、秘書長如認為有必要,可批請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根據規定應當送請常務副省長、省長審定的,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請分管副省長並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
3、送請領導審核簽發的檔案的傳遞,均由文電處負責,儘量避免領導之間自行傳遞,以免檔案丟失。
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凡未按正常程式上送的檔案,省政府領導不予受理。
二、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的送審程式
凡是擬以省政府名義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以省政府令發布、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經省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印發的省政府規章草案,均須經省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核協調,並提出審核協調意見後送省政府辦公廳。辦公廳從文字和行文方式方面進行覆核,並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請分管副省長審批,經分管副省長協調一致後,屬於擬提請省人大審議和擬由省政府令發布的,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屬於擬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和由主管部門印發的,送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經省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政府正式行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未經省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聯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題。
凡是擬以省政府名義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以省政府令發布、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經省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印發的省政府規章草案,均須經省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核協調,並提出審核協調意見後送省政府辦公廳。辦公廳從文字和行文方式方面進行覆核,並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請分管副省長審批,經分管副省長協調一致後,屬於擬提請省人大審議和擬由省政府令發布的,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屬於擬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和由主管部門印發的,送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經省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政府正式行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未經省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聯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題。
三、報送省委檔案的送審程式
省政府各部門凡擬報送省委討論、審批的檔案,事先均須經省政府審定。
1、省委、省政府聯合行文。凡是由省委所屬部門主辦,省委轉省政府會簽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送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並報請省長審定。凡是由省政府所屬部門主辦的,先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並報省長審定後,轉省委發文。
2、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凡是省委所屬部門主辦,由省委辦公廳轉省政府辦公廳會簽的,省政府辦公廳可按檔案的重要程度和領導分工,酌情由辦公廳主任或秘書長、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凡是由省政府所屬部門主辦的,應先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請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定後,由辦公廳轉省委辦公廳發文。
3、省政府領導成員分管工作事項需轉請省委領導成員審定的,事先應先請省長審定或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未經省長或常務會議審定,一般不直接轉請省委領導審定。
省政府各部門凡擬報送省委討論、審批的檔案,事先均須經省政府審定。
1、省委、省政府聯合行文。凡是由省委所屬部門主辦,省委轉省政府會簽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送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並報請省長審定。凡是由省政府所屬部門主辦的,先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並報省長審定後,轉省委發文。
2、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凡是省委所屬部門主辦,由省委辦公廳轉省政府辦公廳會簽的,省政府辦公廳可按檔案的重要程度和領導分工,酌情由辦公廳主任或秘書長、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凡是由省政府所屬部門主辦的,應先送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請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定後,由辦公廳轉省委辦公廳發文。
3、省政府領導成員分管工作事項需轉請省委領導成員審定的,事先應先請省長審定或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未經省長或常務會議審定,一般不直接轉請省委領導審定。
四、出國、赴港澳批件的送審程式
1、省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分別授權省外辦、經貿廳、科委擬稿、審核、發文。其中涉及副廳(市)級以上幹部出訪事項,需要送省政府審批的,由省外辦統一審核後,直接報送省政府秘書長簽署意見後,報送有關領導審批。其中副省級以上幹部出訪,須提請省長或常務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正廳(市)級人員出訪,須請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副廳(市)級(含省政府各直屬機構副職)幹部出訪,須報請分管副省長並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黨委、人大、政協副廳(市)級以上幹部出訪,經省委領導同志審定後,由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簽發。
2、向國務院港澳辦、新華社香港分社申報赴香港事項,分別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查並代省政府辦公廳草擬文稿,送辦公廳審核,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由辦公廳行文申報。
3、審批辦理國際海員證書事項,由省交通廳審查並代省政府起草批覆,經辦公廳審核,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簽發,由省政府行文。
1、省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分別授權省外辦、經貿廳、科委擬稿、審核、發文。其中涉及副廳(市)級以上幹部出訪事項,需要送省政府審批的,由省外辦統一審核後,直接報送省政府秘書長簽署意見後,報送有關領導審批。其中副省級以上幹部出訪,須提請省長或常務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正廳(市)級人員出訪,須請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副廳(市)級(含省政府各直屬機構副職)幹部出訪,須報請分管副省長並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黨委、人大、政協副廳(市)級以上幹部出訪,經省委領導同志審定後,由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簽發。
2、向國務院港澳辦、新華社香港分社申報赴香港事項,分別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查並代省政府辦公廳草擬文稿,送辦公廳審核,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由辦公廳行文申報。
3、審批辦理國際海員證書事項,由省交通廳審查並代省政府起草批覆,經辦公廳審核,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簽發,由省政府行文。
五、省政府領導批示的反饋程式
省長、副省長在各種報刊、簡報、信息、資料或各部門、各方面直接主送領導個人的檔案、信件上的批示需要省政府各部門按照落實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批示精神,交由有關部門按照辦理,同時提出辦結時限,辦結後將辦理結果用《領導批示辦理情況》向作出批示的領導進行報告。
省長、副省長在各種報刊、簡報、信息、資料或各部門、各方面直接主送領導個人的檔案、信件上的批示需要省政府各部門按照落實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批示精神,交由有關部門按照辦理,同時提出辦結時限,辦結後將辦理結果用《領導批示辦理情況》向作出批示的領導進行報告。
六、若干經常性重要事項的送審程式
1、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年計畫、年度計畫、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分別由省計委、經委擬訂或審查後報省政府,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審定。
2、省級財政預算,由省財政廳擬訂並報省政府,經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財政支出,計畫內項目由省財政廳按預算執行。預算執行中需要追加的支出,在省人大授權範圍內的,由財政廳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審批。其中一百萬元以下項目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會同分管副省長審批,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長審批,三百萬元以上的由省政府常務會審批。動員預備費的一律經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審查後報常務會審批。
3、設定行政、事業機構,調整行政、事業編制,由省編委審批並行文。其中須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審批。經會議討論後需要由省政府行文或由省委、省政府聯合行文的,由省編委辦代擬文稿,送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辦理行文。
4、成立、調整、撤銷省政府非常設機構,經省編委審查同意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請分管副省長審核,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同意成立、撤銷的,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同意調整的,登遼寧政報,不另行文。
5、成立、調整、撤銷工商企業,由省經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省經委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涉外企業,由省經貿廳審批,其中重要的,由經貿廳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企業集團,由省計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計委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股份制企業,由省體改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體改委報省政府審批。
6、調整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及建制,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定。其中調整縣和縣以上行政區劃和建制,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後提請常務會審定,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7、省政府革命烈士批件,由省民政廳擬稿,直接送分管副省長簽發,由民政廳代省政府行文。
8、成立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由省公安廳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公安廳行文。
9、成立、調整、撤銷大專院校(含成人高校),由省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調整大專院校專業設定,由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教委行文。
10、成立、調整、撤銷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教委行文。
11、成立、調整、撤銷技工學校,由省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經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勞動廳行文。
12、國家建設劃撥、徵用土地,在省政府審批許可權以內的(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下),由省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並代省政府審批。屬於國務院審批許可權的(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上),由省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報國務院批准。
13、省轄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由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行文批覆。
14、建立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等,須分別由省經貿廳、科委、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行文。
15、建立、調整、撤銷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分別由省建設廳、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報請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由省政府行文。
16、免稅接受境外捐贈價值一萬元以上一般物資,屬外事往來中捐贈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屬僑胞、台胞和經貿往來中外商捐贈的,分別由僑辦、台辦和經貿廳代省政府審批,由省政府辦公廳下達省政府批件。其中,免稅接受捐贈機電產品(含車輛),屬外事往來中捐贈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經委上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屬僑胞、台胞捐贈的,分別由僑辦、台辦審查提出意見,由省經委代省政府審批並下達省政府批件。其他情況下免稅接受捐贈,由各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政府審批或由省政府上報審批。
17、以省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
18、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部門起草報告(草稿),經分管副省長審定,其中重大的提交常務會審定,由分管副省長或委託主管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19、省政府各部門向國務院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工作、文稿須直接報送分管副省長審閱,由主辦部門行文。
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未盡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領導確定。
過去有關規定與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執行。
1、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年計畫、年度計畫、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分別由省計委、經委擬訂或審查後報省政府,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審定。
2、省級財政預算,由省財政廳擬訂並報省政府,經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財政支出,計畫內項目由省財政廳按預算執行。預算執行中需要追加的支出,在省人大授權範圍內的,由財政廳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審批。其中一百萬元以下項目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會同分管副省長審批,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長審批,三百萬元以上的由省政府常務會審批。動員預備費的一律經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審查後報常務會審批。
3、設定行政、事業機構,調整行政、事業編制,由省編委審批並行文。其中須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審批。經會議討論後需要由省政府行文或由省委、省政府聯合行文的,由省編委辦代擬文稿,送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辦理行文。
4、成立、調整、撤銷省政府非常設機構,經省編委審查同意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請分管副省長審核,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同意成立、撤銷的,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同意調整的,登遼寧政報,不另行文。
5、成立、調整、撤銷工商企業,由省經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省經委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涉外企業,由省經貿廳審批,其中重要的,由經貿廳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企業集團,由省計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計委報省政府審批;成立、調整、撤銷股份制企業,由省體改委審批,其中重要的,由體改委報省政府審批。
6、調整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及建制,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定。其中調整縣和縣以上行政區劃和建制,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後提請常務會審定,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7、省政府革命烈士批件,由省民政廳擬稿,直接送分管副省長簽發,由民政廳代省政府行文。
8、成立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由省公安廳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的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公安廳行文。
9、成立、調整、撤銷大專院校(含成人高校),由省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上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調整大專院校專業設定,由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教委行文。
10、成立、調整、撤銷中等專業學校,由省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教委行文。
11、成立、調整、撤銷技工學校,由省勞動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經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批,由省勞動廳行文。
12、國家建設劃撥、徵用土地,在省政府審批許可權以內的(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下),由省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並代省政府審批。屬於國務院審批許可權的(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上),由省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報國務院批准。
13、省轄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由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行文批覆。
14、建立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等,須分別由省經貿廳、科委、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由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由省政府行文。
15、建立、調整、撤銷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分別由省建設廳、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報請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由省政府行文。
16、免稅接受境外捐贈價值一萬元以上一般物資,屬外事往來中捐贈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屬僑胞、台胞和經貿往來中外商捐贈的,分別由僑辦、台辦和經貿廳代省政府審批,由省政府辦公廳下達省政府批件。其中,免稅接受捐贈機電產品(含車輛),屬外事往來中捐贈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經委上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屬僑胞、台胞捐贈的,分別由僑辦、台辦審查提出意見,由省經委代省政府審批並下達省政府批件。其他情況下免稅接受捐贈,由各歸口管理部門報省政府審批或由省政府上報審批。
17、以省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由省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經省政府辦公廳按一般檔案送審程式送分管副省長審核,提請常務會審定。
18、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部門起草報告(草稿),經分管副省長審定,其中重大的提交常務會審定,由分管副省長或委託主管部門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19、省政府各部門向國務院主管部門請示、報告工作、文稿須直接報送分管副省長審閱,由主辦部門行文。
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未盡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領導確定。
過去有關規定與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省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