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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
《遼寧省推進“最多跑一次”規定》業經2019年7月3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9年7月9日
2019年7月9日
規定全文
遼寧省推進“最多跑一次”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推進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務服務,以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等“一件事”事項,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本規定所稱“一件事”,是指一個辦事事項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請材料的相關聯的多個辦事事項。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進“最多跑一次”的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最多跑一次”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根據實際,做好綜合便民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政府應當按照簡政放權、公開便民、加強監管、最佳化服務的原則推進“最多跑一次”,將“最多跑一次”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目標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保障和責任落實。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務服務或者公共服務,應當精簡程式、減少環節、整合材料、縮短時限、最佳化流程,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方便申請人辦事的原則,梳理政務服務事項,結合企業和民眾關注的重點領域,編制全省統一標準的、適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最多跑一次清單”),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在省政務服務網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最多跑一次清單”在其入口網站和其他方便民眾查詢的媒體上公布。
市、縣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最多跑一次清單”予以補充。
第八條 “最多跑一次清單”應當按照規範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每件事及其事項的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包含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事依據、辦事時限、容缺受理範圍等。
第九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應當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各類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
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
第十條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
對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未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式管理。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省政務服務網對外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證明事項設定依據、需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
未列入證明事項清單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將其列入證明事項清單: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能夠通過個人現有證照證明的;
(三)能夠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代替的;
(五)能夠通過網路核驗的;
(六)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第十四條 省、市、縣政府應當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資源和審批服務系統,構建全省統一的一體化、標準化線上政務服務網,加快通過數據共享實現申請人辦事“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網辦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數據共享交換的標準規範,將政務信息系統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動態管理。
列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政務服務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當分類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政務信息,並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可用。
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取數據的,不得將其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
第十七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託省政務服務網,基於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資源,建立統一的政務服務身份認證系統,避免申請人辦事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系統重複註冊驗證。
第十八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網移動端,推動政務服務通過網站、移動終端APP、微信等各類服務載體和渠道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根據政務服務便民化工作需要,市、縣政府應當完善以本地區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為依託的“一站式”集中服務,設立集中辦事的綜合服務視窗,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具備線上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選擇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提出辦事申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限定申請方式。
申請人線上上提出申請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提供紙質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辦事事項,只需提供一套申請材料,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據其他證明材料可以證明事實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人申請的辦事事項,可以當場辦結的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告知辦理時限。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對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者更正的,視為撤回申請;補正或者更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對申請材料容缺受理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在承諾的辦事期限內辦結後,為申請人提供郵寄、線上或者自取等多種方式服務,以保證申請人獲取辦理結果憑證或者相關辦結材料。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拒絕提供辦事服務。
未提供預約服務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
依法生成的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檔案與實物形態的證照、簽名、印章、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同時發給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
第二十五條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收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投訴者、舉報者。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單位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紀依規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法律、法規依據限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方式的;
(二)違反本規定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材料外提供或者重複提供申請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要求申請人在證明事項清單外提供證明材料的;
(四)未按照承諾期限辦結申請事項的;
(五)違反本規定要求未共享數據的或者未對接系統的;
(六)違反本規定將公共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公共數據的;
(七)有條件提供而未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的;
(八)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拒絕提供辦事服務的;
(九)未提供預約服務,限定每日辦件數量的;
(十)違反本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出現失誤,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二十八條 駐遼中直行政機關實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政務服務方面有新的改革舉措和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務服務,以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等“一件事”事項,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本規定所稱“一件事”,是指一個辦事事項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請材料的相關聯的多個辦事事項。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進“最多跑一次”的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最多跑一次”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根據實際,做好綜合便民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政府應當按照簡政放權、公開便民、加強監管、最佳化服務的原則推進“最多跑一次”,將“最多跑一次”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目標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保障和責任落實。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務服務或者公共服務,應當精簡程式、減少環節、整合材料、縮短時限、最佳化流程,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方便申請人辦事的原則,梳理政務服務事項,結合企業和民眾關注的重點領域,編制全省統一標準的、適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最多跑一次清單”),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在省政務服務網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最多跑一次清單”在其入口網站和其他方便民眾查詢的媒體上公布。
市、縣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最多跑一次清單”予以補充。
第八條 “最多跑一次清單”應當按照規範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每件事及其事項的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包含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事依據、辦事時限、容缺受理範圍等。
第九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應當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各類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
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
第十條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
對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未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式管理。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省政務服務網對外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證明事項設定依據、需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
未列入證明事項清單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將其列入證明事項清單: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能夠通過個人現有證照證明的;
(三)能夠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代替的;
(五)能夠通過網路核驗的;
(六)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第十四條 省、市、縣政府應當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資源和審批服務系統,構建全省統一的一體化、標準化線上政務服務網,加快通過數據共享實現申請人辦事“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網辦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數據共享交換的標準規範,將政務信息系統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動態管理。
列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政務服務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當分類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政務信息,並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可用。
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取數據的,不得將其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
第十七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託省政務服務網,基於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資源,建立統一的政務服務身份認證系統,避免申請人辦事在不同地區和部門系統重複註冊驗證。
第十八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網移動端,推動政務服務通過網站、移動終端APP、微信等各類服務載體和渠道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根據政務服務便民化工作需要,市、縣政府應當完善以本地區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為依託的“一站式”集中服務,設立集中辦事的綜合服務視窗,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具備線上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選擇線上或者線下方式提出辦事申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限定申請方式。
申請人線上上提出申請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提供紙質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辦事事項,只需提供一套申請材料,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能夠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據其他證明材料可以證明事實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人申請的辦事事項,可以當場辦結的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告知辦理時限。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對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者更正的,視為撤回申請;補正或者更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對申請材料容缺受理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在承諾的辦事期限內辦結後,為申請人提供郵寄、線上或者自取等多種方式服務,以保證申請人獲取辦理結果憑證或者相關辦結材料。
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拒絕提供辦事服務。
未提供預約服務的,行政機關和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
依法生成的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檔案與實物形態的證照、簽名、印章、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同時發給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
第二十五條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收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投訴者、舉報者。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單位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紀依規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法律、法規依據限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方式的;
(二)違反本規定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材料外提供或者重複提供申請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要求申請人在證明事項清單外提供證明材料的;
(四)未按照承諾期限辦結申請事項的;
(五)違反本規定要求未共享數據的或者未對接系統的;
(六)違反本規定將公共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公共數據的;
(七)有條件提供而未提供辦理進度查詢服務的;
(八)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拒絕提供辦事服務的;
(九)未提供預約服務,限定每日辦件數量的;
(十)違反本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以及補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出現失誤,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二十八條 駐遼中直行政機關實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政務服務方面有新的改革舉措和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主要針對政務服務方面存在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夠、辦事程式和環節繁雜、辦事材料較多、辦事時限較長、辦事效率較低等突出問題,就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梳理政務服務高頻事項,編制出台本省統一標準的適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推動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構建省、市、縣三級統一的一體化、標準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體系,完善以綜合政務服務機構為依託的“一站式”集中服務功能,建立“一窗受理”平台,最終實現企業民眾辦事“最多跑一次”等方面作出規定。
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事項的清單管理。《規定》要求,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統一標準的、適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辦事事項清單,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在省政務服務網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將本部門“最多跑一次清單”在其入口網站和其他方便民眾查詢的媒體上公布。市、縣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最多跑一次清單”予以補充;“最多跑一次清單”應當按照規範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每件事及其事項的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包含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事依據、辦事時限、容缺受理範圍等。
積極完善一體化線上服務平台。《規定》明確,省、市、縣政府應當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資源和審批服務系統,構建全省統一的一體化、標準化線上政務服務網,加快通過數據共享實現申請人辦事“一網通辦”;編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將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納入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市、縣政府應當完善以本地區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為依託的“一站式”集中服務,設立集中辦事的綜合服務視窗,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規定》還對逐步提高便利化服務水平提出要求,規定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網移動端,推動政務服務通過網站、移動終端APP、微信等各類服務載體和渠道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此外,就我省正在開展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規定》指出,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應當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