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築業協會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是遼寧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房屋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其他建築和與上述相關的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建築業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建築業協會
  • 成立於:1987年10月30日
  • 從事房屋土木工程建築
  • 國家:中國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組織機構,章程,

協會簡介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10月30日。
協會標誌協會標誌
英文名稱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LNCIA

協會宗旨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漏射元徹執行行業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設有工程質量管理分會、建築機械設射簽章備管理分會、建造師管理分會和建築安全管理分會;協會秘書處設綜合辦公室、行業發展部、企業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截至2010年,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有會員單位184家,其中理事單位129家,常務理事單位51家。
秘書處機構設定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秘書處設一室三部,即:綜合辦公室、行業發展部、企業管理部、質量安全部。職能如下:
綜合辦公室
1、負責協會檔案的收發、審核、傳呈、歸檔工作;
2、負責協會財務、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辦公用品的採購管理工作;
3、負責協協戀凝影會淋嘗淚的對外聯絡與信息交流工作;
4、編輯出版發行《遼寧建築業》會刊;
5、負責發展會員,承辦會員入會登記、管理及會費收繳工作;
6、負責房屋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申報案卷審理和組織專家評審工作;
7、綜合協調協會的培訓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業發展部
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遼寧省建築行業行規行約的制定與實施;
3、負責省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年檢初審的事務工作;
4、負責省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建築業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等創先評優活動;
6、負責相關方面的培訓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管理部
1、引導企業進行才套諒贈產權制度改革,資產重組,完善經營機制,加快企業改革步伐;
2、負責遼寧省建築行業誠信體系的建設;
3、負責遼寧省建築施工企業綜合實力的排名工作;
4、負責遼寧省建築施工企業職業經理人的培訓、認證工作;
5、負責相關方面的培訓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質量安全部
1、開展行業質量、安全工作的調研,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質量安全政策及法規提供服務;
2、推動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規、標準在企業中貫徹實施;
3、組織開展建築技術政策的調查、研究和宣傳,推動建築技術政策在行業的推廣、實施;
4、負責省級工法的評審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創優評先活動;
6、負責相關方面的培訓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連估請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LNCIA
第二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是遼寧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其他建築和與上述相關的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建築業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行業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省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設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西濱河路40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及與行業相關的經濟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委託,承辦或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地方標準,進行行業統計、科技成果鑑定、公信證明、價格協調、技能資質考核、市場準入資質和執業資格審核,行業相關訴訟等工作;
(三)圍繞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任務,促進建築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經營機制,增強核心競爭力,引導企業積極探索產權制度改革、資產重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加快企業改革和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四)以服務、自律、代表和協市熱調為基本職能,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推行自律性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五)反映廣大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項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發展同國內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國際間同業社團與企業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八)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和行業市場信息;
(九)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一)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
(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是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其他建築和與上述相關的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
(三)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權;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部門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行規行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授權會長、秘書長採取聘用、簽約等市場化方式,對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職務聘任;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副會長協調組織相關活動;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會費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組織開展建築技術政策的調查、研究和宣傳,推動建築技術政策在行業的推廣、實施;
4、負責省級工法的評審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建築工程質量方面的創優評先活動;
6、負責相關方面的培訓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LNCIA
第二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是遼寧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其他建築和與上述相關的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建築業行業組織,是在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行業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省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遼寧省建築業協會設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西濱河路40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及與行業相關的經濟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委託,承辦或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地方標準,進行行業統計、科技成果鑑定、公信證明、價格協調、技能資質考核、市場準入資質和執業資格審核,行業相關訴訟等工作;
(三)圍繞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任務,促進建築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經營機制,增強核心競爭力,引導企業積極探索產權制度改革、資產重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加快企業改革和管理現代化的進程;
(四)以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為基本職能,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推行自律性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五)反映廣大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項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發展同國內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國際間同業社團與企業之間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八)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和行業市場信息;
(九)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一)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
(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是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其他建築和與上述相關的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
(三)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權;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部門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主要工作,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行規行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授權會長、秘書長採取聘用、簽約等市場化方式,對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聘任和崗位職務聘任;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副會長協調組織相關活動;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會費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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