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一九九0年九月六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提高人口素質,根據《遼寧省防止劣生條例》有關婚前健康檢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婚前健康檢查是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市民政部門備案的婦幼保健單位或醫院(以下簡稱保健醫療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已開展婚前健康檢查地區的單位和申請結婚登記的我國公民。
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我國公民、我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凡在我省開展婚前健康檢查地區申請結婚登記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轄區婚前健康檢查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五條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保健醫療單位的設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保證質量、布局合理、方便民眾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保健醫療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分別設定男、女婚檢室;
(二)配有專科檢查、常規檢驗、性病檢驗設備;
(三)有男、女婚檢醫生各一至三人。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保健醫療單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婚前健康檢查單位證書》,同時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從事婚前健康檢查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醫德高尚,醫風正派;
(二)婚檢醫生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有五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
(三)有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婚檢醫生名單送交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從事婚前健康檢查的衛生技術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尊重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並對檢查結果保守秘密,對申請婚前健康檢查的男女雙方,應由同性別的醫生實施檢查。
第九條婚檢醫生有義務回答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當事人就婚姻保健、優生優育方面的諮詢。
第十條婚前健康檢查的內容必須按照省衛生廳制定的《婚前健康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不準減少或增加內容。
第十一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一至兩個月,持本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健康情況(有無精神病史)證明、《居民身份證》及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到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保健醫療單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在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時,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檢醫生就婚前健康檢查方面的詢問。
第十三條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保健醫療單位,對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必須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證明的內容不準弄虛作假。發現患有《遼寧省防止劣生條例》 第八條所列疾病的,應註明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意見抄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患性病、麻風病的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應在其治癒後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四條在婚前健康檢查中遇有疑難病例,由市防止劣生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會診。
接受婚前健康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十日內,向市防止劣生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復檢。市防止劣生技術鑑定委員會應在接到復檢申請十五日內做出技術鑑定結論。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的,其證明無效,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婚前健康檢查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婚前健康檢查單位出具婚檢假證明,造成不良後果的,吊銷其《婚前健康檢查單位證書》,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按《遼寧省防止劣生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負責婚前健康檢查的保健醫療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準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婚前健康檢查及技術鑑定收費標準,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物價局制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