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在1996.07.04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7月04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1996年4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是指下列營業性場所:
(一)歌舞廳、影劇院、錄像放映廳(室)、卡拉OK廳、音樂茶座、檯球室、遊戲室、各類俱樂部、游泳場館等娛樂場所;
(二)飯店、酒吧、咖啡屋等飲食場所;
(三)髮廊、洗頭房、美容美髮店、桑拿浴室等服務場所;
(四)具有娛樂、飲食、服務功能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場所。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的建築、裝修、配套設施及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二)安全門及通道標示明顯,便於疏散;
(三)保全人員的配備適應維護場所秩序的需要;
(四)人員額定容量符合設計標準。
第五條 開辦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必須到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以上公安機關申領《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持《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後兩個月內,到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補辦《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
第六條 申領《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應如實填寫開辦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申請表》,提交營業場所內設施、設備等資料,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覆。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應即發給《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
第八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重新裝修或歇業、轉業、合併、遷址、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應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保衛責任人應是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營業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三)對本場所的從業人員進行治安教育;
(四)發生災害事故及時組織疏散,搶救顧客;
(五)維護場所內的治安秩序;
(六)制止場所內的色情、賭博及吸毒行為;
(七)發現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查處。
第十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招聘從業人員,必須核查居民身份證;屬流動人口的,還必須核查暫住證和務工許可證。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不得招聘未經中國政府允許就業的外國人。
第十一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的服務人員應佩帶標誌;保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遊戲機室不得經營國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遊戲機種;不得利用遊戲機和檯球進行賭博。
第十三條 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屋等場所設定的單間、包廂應安裝能夠透視室內環境的門窗;不得設定套間;座椅靠背高度低於110厘米;燈光亮度不得低於規定標準。
娛樂、飲食場所禁止演出淫穢、色情節目;不得經營色情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髮廊、洗頭房、美容美髮店不得另設服務單間進行全身按摩。
桑拿浴室按摩間不得為色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其配套設施應符合有關治安管理規定。從事按摩服務的人員須持有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按摩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內消費的人員,應遵守場所的各項管理規定,不得有色情、賭博行為,不得攜帶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物品。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對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實施治安檢查時,必須兩人以上,並出示《公共場所治安檢查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由公安機關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本辦法進行賭博活動的,沒收賭資、賭具。
第十九條 對未領取《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營業的,予以取締,並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場所法定代表人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夠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被吊銷《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的經營者,兩年內不得經營本辦法所列的娛樂、飲食、服務場所。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取消或降低警銜:
(一)執行本辦法時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或徇私舞弊;
(二)縱容包庇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內色情、賭博、吸毒、販毒行為。
人民警察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公共場所治安檢查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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