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

《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25日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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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
《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1月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辦法全文

遼寧省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安特業的服務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治安特業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治安特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
(三)典當業;
(四)開鎖業;
(五)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六)機動車維修業;
(七)提供按摩服務的洗浴、足浴等服務業(以下簡稱按摩服務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特業。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特業服務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商務、地方金融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安特業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特業信息化建設,將其納入治安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按照規定與有關部門相互提供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鼓勵各類治安特業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範義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治安特業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批服務
第八條 從事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典當業經營的,按照國家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材料;
(二)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四)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安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即時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申請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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