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遼寧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是遼寧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預警管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防止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規劃、建設、信息發布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以便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信息採集、數據傳輸與處理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
第四條 地震預警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防震減災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提高地震預警能力。
第六條 省、市、縣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新聞出版廣電、氣象和通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震預警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採用的軟體和設備以及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等相關技術及套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震預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促進地震預警先進技術的套用,引導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參與地震預警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九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及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大型水庫、輸油輸氣管道幹線(站)、電信通信、大型燃氣生產企業、大型礦山等重大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重大建設工程)和核電站、核設施工程、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建築及管道輸送設施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為本單位內部服務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並負責運行和維護。
第十二條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及終止應當由建設單位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正式運行前,應當經過一年以上試運行。
第十四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通信以及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工作,建立自動播發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地震預警應急預案,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地震預警應急預案,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設施,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按照各自行業規定和技術規範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
第十九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普及地震預警知識,指導、協助、督促學校、醫院等重點單位定期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地震預警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採用的軟體和設備以及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等相關技術及套用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設施的;
(三)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及終止未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未經試運行,或者試運行不足一年的。
第二十一條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單位未按規定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地震預警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給地震預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