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清繳欠稅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3
- 發布日期:199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清繳欠稅暫行辦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清繳欠稅的力度,壓縮滯納欠稅,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增值稅、消費稅、金融保險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其它稅種的欠稅清繳與管理。
第二章 欠稅的確認
第三條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行為。具體範圍包括:
(一)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二)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並限期繳納,逾期後仍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三)納稅人被查補的稅款在《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四)經稅務機關批准緩徵稅款到期後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五)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解繳代扣代繳的稅款。
(六)納稅擔保人未在擔保的期限內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七)其他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
(一)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二)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並限期繳納,逾期後仍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三)納稅人被查補的稅款在《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四)經稅務機關批准緩徵稅款到期後未繳納入庫的稅款。
(五)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解繳代扣代繳的稅款。
(六)納稅擔保人未在擔保的期限內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七)其他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
第四條欠繳稅款發生時間的確定。
凡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從規定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確認為欠稅。
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從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次日起確認為欠稅。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採取分期預繳方式納稅的,凡於次月1日起至
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不視為欠稅。對未結清的稅款,從次月11日起確認為欠稅。
納稅期限的最後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順延。
凡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從規定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確認為欠稅。
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從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次日起確認為欠稅。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採取分期預繳方式納稅的,凡於次月1日起至
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的,不視為欠稅。對未結清的稅款,從次月11日起確認為欠稅。
納稅期限的最後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順延。
第三章 欠稅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五條欠稅是納稅人違法占用國家資金的行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六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七條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限期催繳無效的,除可以採取強制的徵收辦法外,還可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四章 欠稅及滯納金的核算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末要逐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數額增減變動情況進行計算。公式如下:
(1)本月累計欠稅額=上月末累計欠稅額-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新增欠稅額
(2)本月累計欠繳滯納金=上月末欠繳滯納金-本月已繳納的滯納金+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
(3)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上月末累計欠稅額-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日曆天數×2‰+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滯納天數×2‰+新增欠稅額×實際滯納天數×2‰
(1)本月累計欠稅額=上月末累計欠稅額-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新增欠稅額
(2)本月累計欠繳滯納金=上月末欠繳滯納金-本月已繳納的滯納金+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
(3)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上月末累計欠稅額-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日曆天數×2‰+本月補繳欠稅額×本月滯納天數×2‰+新增欠稅額×實際滯納天數×2‰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計算的結果,對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納稅人逐戶填寫《欠繳稅款、滯納金確認通知書》,於次月1至10日內送達納稅人。對於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在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時,將《欠繳稅款、滯納金確認通知書》一併送達。
納稅人對送達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通知書》,要作為核算欠稅及滯納金的原始憑證妥善保管。對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要記入相關的會計科目。納稅人對累計欠稅及滯納金的數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的5日內到稅務機關核對。
納稅人對送達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通知書》,要作為核算欠稅及滯納金的原始憑證妥善保管。對本月應加收的滯納金,要記入相關的會計科目。納稅人對累計欠稅及滯納金的數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的5日內到稅務機關核對。
第十一條縣、區級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及滯納金要按照有關規定核算記賬。每月終了,要將月末累計欠繳稅款、滯納金匯總表、明細表報市國稅局。各市國稅局每月15日前將全市上月累計欠繳稅款、滯納金匯總表以及累計欠稅50萬元以上的明細表上報省國稅局。
第五章 欠稅的清繳
第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必須在每月申報納稅期限結束3日內,統計本月申報稅款未入庫數額,7日內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限期繳納。
第十三條納稅人接到《催繳稅款通知書》後,應及時繳納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如因特殊困難無法在限期內繳納的,應在限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還欠計畫書,還欠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不得跨年度,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全部銀行賬號及還欠的資金來源及財產保證措施。
第十四條對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又不做出還欠計畫或雖做出計畫但不執行還欠計畫的,稅務機關應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滯納金。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和滯納金。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滯納金。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五條對不提供全部銀行賬號,隱匿轉移資金財產致使欠稅無法追繳的,要依法追究欠稅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納稅人補繳欠稅,必須補交相應的滯納金。稅務機關扣繳欠稅必須扣繳相應的滯納金,以拍賣所得抵繳欠稅必須抵繳相應的滯納金。如補繳、扣繳、抵繳稅款時未分別標明稅款和滯納金數額的,應按下列公式分劈。
補繳扣繳或抵繳的稅款=補(扣、抵)繳的款額×〔累計欠繳稅款/(累計欠繳稅款+累計欠繳滯納金)〕
補繳扣繳或抵繳的滯納金=補(扣、抵)繳的款額×〔累計欠繳滯納金/(累計欠繳滯納金+累計欠繳稅款)〕
補繳扣繳或抵繳的稅款=補(扣、抵)繳的款額×〔累計欠繳稅款/(累計欠繳稅款+累計欠繳滯納金)〕
補繳扣繳或抵繳的滯納金=補(扣、抵)繳的款額×〔累計欠繳滯納金/(累計欠繳滯納金+累計欠繳稅款)〕
第六章 欠稅清繳工作考核
第十七條為把清繳欠稅措施落到實處,全省國稅系統從1999年開始,要把欠稅清繳作為衡量各級征管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對欠稅清繳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考核指標及內容
1.欠稅
(1)累計欠稅餘額
(2)欠稅面=欠稅戶數/納稅戶數
(3)欠稅率=累計欠稅餘額/累計應徵稅額
(4)清欠率=累計清欠入庫額/累計欠稅發生額
(累計欠稅發生額=累計清欠入庫額+累計欠稅餘額)
2.滯納金
(1)累計欠繳滯納金餘額
(2)滯納金徵收率=實徵收滯納金/應徵收滯納金
3.文書送達
(1)《欠繳稅款、滯納金確認通知書》送達率=按期送達戶數/應送達戶數
(2)《催繳稅款通知書》送達率=按期送達戶數/應送達戶數
4.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率=實際執行戶次/應執行戶次
1.欠稅
(1)累計欠稅餘額
(2)欠稅面=欠稅戶數/納稅戶數
(3)欠稅率=累計欠稅餘額/累計應徵稅額
(4)清欠率=累計清欠入庫額/累計欠稅發生額
(累計欠稅發生額=累計清欠入庫額+累計欠稅餘額)
2.滯納金
(1)累計欠繳滯納金餘額
(2)滯納金徵收率=實徵收滯納金/應徵收滯納金
3.文書送達
(1)《欠繳稅款、滯納金確認通知書》送達率=按期送達戶數/應送達戶數
(2)《催繳稅款通知書》送達率=按期送達戶數/應送達戶數
4.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率=實際執行戶次/應執行戶次
第十九條各市國稅局對縣區局清繳欠稅工作按月進行考核通報。並將考核的結果於每月15日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對各市國稅局按季進行抽查考核,並將考核的結果通報全省。
第二十條各級國稅機關要把欠稅清繳情況納入兩個文明建設和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對清繳欠稅各項指標完成不好的單位不能被評為各級文明單位。對執法不嚴、清繳不力,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