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認真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總方針以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取得了顯著成效。實踐證明,抓好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工作,是縮小我國與已開發國家技術水平差距的捷徑。為在繼續抓好技術引進的同時,抓好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扭轉“重引進、輕消化”,消化吸收與引進技術相脫節的現象,加速產品更新換代,提高生產技術和工藝裝備水平,增強企業自主開發和出口創匯能力,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經委(計經委)會同科委及有關部門負責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規劃、計畫的編制和檢查、協調、指導、服務等工作。全省產業系統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的計畫和實施,實行分級管理。各市、省直各部門要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科技發展戰略,組織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畫。對技術難度大,協作面廣,需要支持和協調的項目,可報送省計經委,經審核平衡後,列入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點項目計畫。
二、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要分以下層次開展工作。
1.投產達產。即按照引進的技術軟體,用進口的
生產線和設備,掌握技術訣竅和質量控制方法,生產出合格的產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和引進契約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儘快發揮技術經濟效益。
2.國產化。對採用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生產的產品,逐步實現元器件、原材料和工裝模具關鍵零部件的國產化,批量生產出與進口原型水平相當的產品。
3.研製設備。對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進行研究分析,設計和試製出與進口原型水平相當的裝備。
4.發展創新。在掌握引進技術原理的基礎上,結合國情,通過科研和試驗,開發出具有我國特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三、引進技術和消化吸收工作要緊密銜接。各級主管部門在編制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計畫時,必須同時組織安排消化吸收工作計畫;在申請引進技術項目時,必須同時申報該項技術的消化吸收計畫;在對引進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時,必須包括消化吸收的具體工作目標和達到目標的期限。否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審批。
四、省、市都要逐步建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專項
基金,支持納入消化吸收計畫內的重點項目。該項資金包括風險基金、專項貸款和專項外匯三部分。
1.貸款。省人民銀行每年擬撥出一定數量的地方經濟開發貸款,用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
2.外匯。省本級地方留成外匯要優先安排消化吸收中必須引進的軟體技術、關鍵設備、測試儀器、試驗裝置所需外匯,進口關鍵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消化吸收過程中出國考察所需外匯。
3.貼息。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貸款利息貼到二厘四。省安排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貸款項目由省財政撥款貼息。省計經委會同省財政廳按各市貸款額度,下撥貼息資金,市按項目下撥到企業。
各市也要逐步建立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專項基金,用於支持列入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畫內的重點項目。
企業消化資金來源,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資金來源可以從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中支出,也可按規定分批攤入生產成本。自籌資金不足部分,企業可申請貸款,銀行要優先予以安排。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的貸款,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在企業新增綜合效益中還款。
五、為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儀表的樣品、樣機,經國家經委批准後,海關給予減免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照顧。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鼓勵和支持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科研、設計、大專院校之間橫向聯合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對聯合消化吸收成果,在一、二年內所獲經濟利益,可採取按一定比例提成方式進行分配,具體提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少數大中企業與科研、設計、教學單位聯合承擔國家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在企業支付有關費用確有困難時,經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准,給予減免稅照顧。
七、凡列入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點項目計畫、技術開發項目計畫開發的新產品,經稅務部門審查同意,減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列入市計畫的減免產品稅一年。有困難者,經批准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所減免稅金必須用於企業的新產品開發,不準挪做它用。
八、鼓勵轉讓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成果,促進新成果的推廣和移植。引進軟體技術的單位,將消化吸收成果轉讓給其它企業,獲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經雙方協商,轉讓方可在一至二年內或一次性地向受讓方提取適當的轉讓費。
引進硬體的單位,將硬體或硬體轉化後的技術轉讓給有消化能力的單位後,轉讓方可向受讓方按引進費用的一定比例提取轉讓費。
消化吸收成果的技術轉讓所得淨收入,按省政府遼政發〔1986〕76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年獲利潤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從首次轉讓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照章徵收所得稅,免徵調節稅。
九、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實行獎懲制。凡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成果,均可按評比範圍,申請國家、省、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遼寧省優秀產品“金鷹獎”。
用國家外匯、地方留成外匯引進的樣機(樣品),消化吸收單位不能按計畫完成的,省、市經委(計經委)有權將樣機(樣品)調出另行安排。接受單位只支付樣機(樣品)本身的費用(人民幣)。
凡屬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技術測試部門鑑定合格達到引進技術水平的消化吸收成果,並具備批量生產條件的,要及時報省計經委定期公布,並不再安排該項技術的引進和消化吸收,以保護消化吸收成果。
十、企業在實現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國產化初期所生產的產品,如成本高、利潤低,經財政部門同意,可按照同類產品或本廠其他產品平均的盈利水平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對使用國產化原材料、元器件和配套設備的企業,如因價格高而提高成本,其減少
利潤的部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也可以照顧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十一、本規定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