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證

選民證

選民證,是指選民享有選舉權,並具有參加選舉活動的行為能力的證明書。選民憑選民證參加選舉活動。由選舉機構對選民進行資格審査後發給選民。中國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20天公布,並發給選民證。選民證是合格選民的證明,嚴禁贈送與出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民證
  • 程式:選舉機構依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 內容:姓名、性別、年齡
  • 作用:激發人民民眾當家作主
意義,特殊情形,

意義

選民證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項內容。在選舉日,選民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領取選票。選民證只準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選民證可以委託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民眾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民眾當家作主的責任感。

特殊情形

正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以下三種人無法獲得選民證:
一.是低於18周歲的;
二.是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三.是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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