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債務

選擇債務,“選擇債權”的對稱。債務人可以在兩種以上的行為中,選擇一種行為來履行僨的債務。選擇債務或選擇債權都可以構成選擇之債。選擇債務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若對債的履行選擇無法律規定又無協義約定,則債務為選擇債務。債務人行使選擇權時,應向債權人作出選擇的意思表示。債務人不及時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可轉移於債權人。

債務人根據選擇權對履行行為作出選擇後,選擇之債就變為了簡單之債,債權人必須按照債務人的選擇行為接受債的履行。
債務工具的購買者均有不需馬上使用的資金,希望在自己動用這些資金之前,能夠賺取利息。利息是對債權人在一段確定的時間內不使用這些資金的一種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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