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追索權又稱飛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選擇其前手債務人為被追索人。其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法律條文:《票據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